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
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本决定中暂缓执行的项目,待国家清理文件后,保留该项目时再恢复执行。如有违反本决定、继续执行或者擅自恢复执行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省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对于本决定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受理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举报电话:0431-2725553)。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
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中取消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277项)
三、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中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18项)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
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8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厂址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审批和重大项目稽察。
(二)用省财政性资金(包括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审批。
(三)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设立境外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到特定国家、地区设立企业的审批。
(四)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审批。
(五)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报告的审批。
(六)利用外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批。
(七)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的审批。
(八)第三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批。
二、省经贸委(13项)
(一)新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批。
(二)《吉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原有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确认。
(三)吉林名牌产品的审定、批准和发证。
(四)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其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备案。
(五)新产品的审查、发证。
(六)废金属运出省的审批。
(七)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
(八)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九)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十)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批准和检验。
(十一)发放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
(十三)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三、省教育厅(14项)
(一)举办职工高中班的审批。
(二)省教委对教学成果奖励的批准。
(三)城市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
(四)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
(五)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
(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审查。
(七)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审批、发许可证。
(八)违反《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的审批、发证。
(十)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办学广告的审批。
(十一)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审批。
(十二)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意和发证。
(十三)省教育厅对出国人员学历的审核。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设函授站的登记。
四、省科技厅(23项)
(一)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认定及停业和歇业的备案。
(二)科研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的审批和改变科研项目资金用途的批准及项目的验收。
(三)科研单位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科研开发经营活动的同意。
(四)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开发计划的批准。
(五)重点科研项目单位从结余项目经费中提取奖励的审核。
(六)对外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审批。
(七)重点新产品申报的审查。
(八)省级科研机构申报项目的规模、实现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的审核。
(九)省级科研机构项目资金改变用途和资金转入下一年使用的批准。
(十)省级科研机构使用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
(十一)省内企业同国外经济组织签订开发合同时对专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审核。
(十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涉及专利许可或转让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
(十三)国有科研机构合并、兼并、撤销或隶属关系改变的审批。
(十四)合作研究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外流的审查。
(十五)省属科研机构的资产登记。
(十六)企业开发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备案。
(十七)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
(十八)技术经纪资格证书发放。
(十九)成立技术经纪机构的审批。
(二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撤销奖励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科技贷款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的审查、审定、审核以及项目的验收。
(二十二)向实验动物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发放条件合格证。
(二十三)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合同的认定。
五、省民委(省宗教局)(8项)
(一)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的民族成份的审定。
(二)清真经营专柜出兑时的更名登记。
(三)国有、集体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同意。
(四)清真寺聘请阿訇的同意。
(五)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捐赠的批准。
(六)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以及经营宗教用品的企业的批准。
(七)恢复和新建佛教庙宇的批准。
(八)国外宗教投资和捐献的批准。
六、省公安厅(80项)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的评估定损。
(二)不能直观评估定损车辆,需拆检后再做评估定损拆检厂家的指定。
(三)发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证。
(四)非残疾人使用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扣留。
(五)对违章驾驶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罚款和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对异地驾驶员违章缴纳罚款前的暂扣驾驶证副证的行政处罚。
(七)延缓报废车辆的检验和审批。
(八)进口汽车的注册登记审批。
(九)套牌车和非国家批准车身组装车辆的没收。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核。
(十一)对车辆来历凭证有疑问或对利用伪造证件以及其他非法手段骗领机动车牌证和盗抢嫌疑的车辆及其档案的扣留。
(十二)发放残疾人准驾证。
(十三)发放《货车载人通行证》。
(十四)在公路两侧开山放炮的批准。
(十五)在道路上进行体育训练和竞技比赛的批准。
(十六)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七)发放教练车牌证和教练车的年度检验。
(十八)教练车跨地区行驶路线的批准。
(十九)驾驶员的定期审验。
(二十)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车执照。
(二十一)农用运输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二)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
(二十三)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农用运输车的查扣。
(二十四)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
(二十五)发放《金融特货免检通行证》。
(二十六)发放运动员外出训练比赛的《枪支携运许可证》。
(二十七)旅馆业法定代表人及登记员的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二十八)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的审批、发证、备案和检查。
(二十九)对违反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十)营业性射击场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上岗的审查。
(三十一)营业性射击场所需枪支弹药的种类、数量和枪支报废更新的批准。
(三十二)发放《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
(三十三)发放《营业用射击枪证》。
(三十四)发放《公务用枪持枪证》。
(三十五)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开业的审核批准。
(三十六)向拍卖业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十七)拍卖业从业人员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十八)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三十九)对属于收购、寄卖司法机关查寻的赃物(包括出售后的赃款)、罪证和违章收购寄卖的物品或物款的收缴。
(四十)对违反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十一)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十二)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用房的消防审批。
(四十三)新建、扩建、装修用于公共文化娱乐的建筑物的消防审批。
(四十四)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
(四十五)建筑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的检测。
(四十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
(四十七)发放《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十八)发放《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许可证》。
(四十九)消防工程竣工时的验收。
(五十)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
(五十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机构和维修单位的审批。
(五十二)对出入中朝边境的车辆发放《车辆出入境标志》。
(五十三)朝方入境人员的申报登记。
(五十四)朝方入境边民因天灾、疾病、分娩等原因,在有效期内不能返回的审查批准。
(五十五)朝方边民出境时,对其通行证丢失证明的查验。
(五十六)发放《吉林省边境作业人员证》。
(五十七)对无证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获得的财物和使用工具的行政处罚。
(五十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五十九)出境人员的审批、发放证照。
(六十)暂(寄)住人口的户口登记。
(六十一)发放暂(寄)住证。
(六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暂(寄)住人口户口登记和违反暂住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六十三)来我省暂住的台胞暂住户口的登记。
(六十四)被收养子女入户的审批。
(六十五)“农转非”户口的审批。
(六十六)到试点小城镇落户的审批。
(六十七)发放《户口迁移证》。
(六十八)属于农业户口的自费毕业生的“农转非”户口的审批。
(六十九)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审批。
(七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同意和审批。
(七十一)居民身份证的查验。
(七十二)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七十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查批准。
(七十四)省级公安机关对省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安装业务的有关证明的查验。
(七十五)发放技防产品质量认可标志。
(七十六)发放省外技防产品在我省准许销售证明。
(七十七)技防设施竣工的验收。
(七十八)对违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七十九)对擅自销售无质量认可标志技防产品的给予封存、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八十)向从事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发放专业证件。
七、省民政厅(11项)
(一)接收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备案。
(二)以救灾救济的名义开展义务性募集活动的批准。
(三)救灾救济对象不适用的捐赠物品变卖的批准。
(四)对未将义务性募集所得全部用于救灾救济的罚款。
(五)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审批。
(六)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七)发放《婚姻介绍许可证》。
(八)发放《结(离)婚证》。
(九)对违反婚姻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周围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同意。
(十一)对违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八、省司法厅(5项)
(一)发放公证员执业证。
(二)公证员执业证的年度注册。
(三)发放《律师(含兼职、特邀)执业证》。
(四)《律师(含兼职、特邀)执业证》的年检注册。
(五)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服务执照》及其年度注册。
九、省财政厅(13项)
(一)水利建设项目使用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审批。
(二)使用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四)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批、发证。
(五)企业不通过中介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审批。
(六)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下浮的批准。
(七)以国有资产低价出资、国有资产信息披露、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
(八)国有资产划转的审批和产权登记。
(九)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批和发放资格证。
(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十一)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确认。
(十二)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和年检。
(十三)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十、省人事厅(18项)
(一)举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审批。
(二)拟调干部审批。
(三)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动的审批。
(四)录用公务员的审核批准。
(五)事业单位聘用“五大”自费走读、自学高考毕业生的批准
(六)举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技术干部在职培训班的审批。
(七)人事部门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
(八)人事部门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人员名单的审批。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的审批。
(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批准。
(十一)事业单位(编委核准级别待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核定。
(十二)事业单位(编委核准级别待遇的)调入、录用行政管理干部以及晋升或确定非领导职务在核定的职务职数内的审批。
(十三)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政审。
(十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审批。
(十五)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审批。
(十六)博士后进出站的审批。
(十七)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审定。
(十八)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验印。
十一、省劳动保障厅(46项)
(一)拟安排下岗的职工的认定。
(二)发放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三)招工、招聘广告的审批。
(四)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
(五)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六)核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七)发放《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八)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九)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
(十)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十一)技术工人升级考核。
(十二)审批职业技能鉴定站。
(十三)对滥发《技术等级证书》的罚款。
(十四)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计划和再就业方案的同意和审核。
(十五)行业或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同意和审批。
(十六)发放《待业证》。
(十七)职工退休的审批。
(十八)农民轮换工转为全民合同工的审定。
(十九)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的审批。
(二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入职工的审批。
(二十一)发放《劳动手册》。
(二十二)发放《下岗职工证明》。
(二十三)核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年检。
(二十四)招用境外就业人员广告的审批。
(二十五)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
(二十六)对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罚款。
(二十七)职工与单位签定集体合同的审查。
(二十八)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
(二十九)对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的处罚。
(三十)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的认可和发证。
(三十一)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三十二)年薪兑现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情况考核结果的核准。
(三十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浮动总比例的核定。
(三十四)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批。
(三十五)对欠劳动者工资单位的罚款。
(三十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
(三十七)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批。
(三十八)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审批。
(三十九)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
(四十)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核准。
(四十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单位的审批。
(四十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四十三)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审批。
(四十四)审批省内跨区域招收农村劳动力。
(四十五)技工学校招收农村户口学生范围、数量的审批。
(四十六)工人、农民劳务出国政审。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12项)
(一)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前的登记。
(三)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审核。
(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的评估。
(六)发放铁路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对在铁路用地上私搭乱建的给予责令停止的处罚。
(八)土地评估结果确认。
(九)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其年检。
(十)向矿泉水的勘查单位核发《勘查许可证》。
(十一)向矿泉水的开采单位核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矿泉水水源的年检及核发《年检合格证书》。
十三、省建设厅(19项)
(一)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审批并发放《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二)对进入城市车辆车容明显不洁、情节严重的罚款。
(三)城市节约用水设施竣工的验收。
(四)增加使用市政供水的同意及使用市政供水浇灌农田的同意。
(五)对拒不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罚款。
(六)对未及时抢修用水设施造成水浪费的罚款。
(七)设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申请兼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资质审查。
(八)在城市内挖掘、堆放货物、摆摊、搭建建筑物及户外设置广告、牌匾、商幌和画廊,临街两侧建筑物阳台吊挂杂物、堆放物品或改建阳台及涂写、张贴宣传品的同意。
(九)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批准。
(十)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十一)对违反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十二)核发乡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
(十四)大中型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核验。
(十六)全省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
(十七)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上岗证书达不到要求,不办理施工(生产)许可证。
(十八)国家和外省的城市规划设计、科研、教学单位来我省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审查和同意。
(十九)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十四、省交通厅(35项)
(一)公路养路费收缴。
(二)对违反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
(三)成立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
(四)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
(五)扣留损坏路产的车辆。
(六)公路客运乘务证的审验。
(七)《 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和年审。
(八)营业性汽车停运的批准。
(九)申办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的审查。
(十)核发中外合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一)核发中外合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
(十二)途经长平高速公路营运客车的审验、发牌。
(十三)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同意。
(十四)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审批。
(十五)对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六)核发营业性运输上岗证。
(十七)培训营业性运输职业驾驶员的批准。
(十八)转让客运班线的批准。
(十九)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开业审查和年审。
(二十)从事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人员的持证上岗。
(二十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验。
(二十二)设置渡口从事运输的批准。
(二十三)对违反渡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对违反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核发《吉林省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二十六)对违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建设航道及其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十八)一般通航河流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和治理河道及引水灌溉的同意。
(二十九)主要通航河流的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设施的审批。
(三十)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同意。
(三十一)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三十二)非航道管理机构在主要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的同意。
(三十三)在通航河道内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
(三十四)清除工程建设竣工后遗留物的验收。
(三十五)对违反航道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十五、省信息产业厅(1项)
外省(市、区)企业在我省经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及承揽无线电通信工程的备案。
十六、省农委(16项)
(一)代劳金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的审批。
(二)对经销未经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三)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产品审定和销售的检验登记。
(四)生产、销售种衣剂的同意。
(五)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的批准。
(六)省内行政地域间调运农业植物的检疫。
(七)从国外引进植物的审批、检疫。
(八)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九)核发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十)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未经审(认)定或省里没有的原种的审批。
(十二)对私自收购种子的给予没收其非法收购种子的处罚。
(十三)农机管理机关扣留肇事的农机、农机牌证和相关证件。
(十四)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号牌和行驶(使用)证的检验、发放。
(十五)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驾驶(操作)员的考验、发证。
(十六)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农机驾驶员的年度检测(检审)。
十七、省水利厅(25项)
(一)取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擅自扩大取水的和在没有回灌措施的严重超采区取水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省内界河上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
(四)取水许可证的年审。
(五)各用水户申报用水计划、编制工程水量调配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六)修建小水电站的审批。
(七)水文测报设施管理范围内栽树、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同意。
(八)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
(九)发放地方病防病改水工程合格证。
(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矿山企业、修建铁路、采石、挖砂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批准。
(十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资格的初审。
(十二)兴建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报建制。
(十三)对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给予责令停工的处罚。
(十四)江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江河治理主体工程开工前的审批。
(十五)发放捕捞许可证。
(十六)在边境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围栏养鱼等开发性生产的批准。
(十七)发放船员证、边境作业证。
(十八)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
(十九)改变渔业生产服务性质、报废或停止使用及丢失、沉没渔业船舶的注销登记。
(二十)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
(二十一)发放船舶证书。
(二十二)发放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二十三)新建、改建、扩建、修理渔业船舶的核准。
(二十四)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
(二十五)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取水和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的审核。
十八、省林业厅(23项)
(一)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批准和发放木材运输证明。
(二)无证和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扣留。
(三)出售、收购、运输、饲养、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
(四)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五)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六)发放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七)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八)发放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
(九)发放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准予运输(携带)证明。
(十)调运、邮寄、携带林产品的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运达调入地的复检。
(十一)发放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十二)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审批。
(十三)生产经营、运输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
(十四)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病虫危害的树木时的现场鉴定。
(十五)对违反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管理法规的处罚。
(十六)发放采伐许可证。
(十七)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八)在森林铁路用地进行建设的批准。
(十九)在划定的保护森林铁路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放牧、耕种、堆放柴草、修建房屋和水渠及渔塘的批准。
(二十)因勘察设计、开矿和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自留山林木或占用自留山的批准。
(二十一)发放自留山使用证。
(二十二)在林地上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的批准。
(二十三)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十九、省文化厅(4项)
(一)文物拍卖资格的审查同意、领取《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
(二)文物拍卖标的的鉴定许可。
(三)从事舞厅、音乐茶(餐)座、桌(台)球室电子游戏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批准、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审批、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省卫生厅(36项)
(一)预防接种事故认定。
(二)各项卫生防疫监督监测。
(三)天然矿泉水及水源卫生监测。
(四)集中式供水水质的检验。
(五)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监测。
(六)有产生粉尘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的批准。
(七)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八)测尘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
(九)对违反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的实施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停业整顿。
(十)发放《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及其年度登记。
(十一)审核、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十二)境外来我省的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
(十三)对单位和吸烟者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罚款。
(十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五)医疗机构的评审。
(十六)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
(十七)对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八)医疗事故的登记。
(十九)灭鼠、卫生杀虫药的检验。
(二十)配制生产灭鼠、卫生杀虫药许可证的发放和索证。
(二十一)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的审批。
(二十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变更。
(二十三)有害电磁辐射单位和有害电磁作业场所及人员的监督、监测、监护。
(二十四)护士执业注册。
(二十五)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的审批。
(二十六)护士在执业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给予警告,中止注册、撤销注册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单位和生产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初审及初审后的申请书、办证跟踪卡、所需具备的资料及产品的审核、检验、抽检。
(二十八)发放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许可证》。
(二十九)发放从事电磁辐射人员健康证。
(三十)签发矿泉水生产《卫生许可证》。
(三十一)从事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
(三十二)审批、发放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三十三)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测和审查。
(三十四)供水管水人员的培训。
(三十五)供管水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
(三十六)发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其年度登记。
二十一、省审计厅(2项)
(一)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
(二)对违反审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二、省广电局(28项)
(一)进入广播电视保护区的批准。
(二)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
(三)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点火烧荒的同意。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线路的同意。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有关技术要求范围内修建电气铁路、高压变电所的同意。
(六)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嗽叭或其他收音和放音设备的批准。
(七)转让、买卖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
(八)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和卫星地面站安装许可证》的审批。
(十)审批发放《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十一)审批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十二)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跨地区承揽工程的备案。
(十三)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审批。
(十四)有线电视台播放节目的审批,核贴《吉林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十五)承担有线电视设计、施工任务单位的审批。
(十六)有线电视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十七)发放《有线电视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八)乡村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检测。
(十九)审批、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核检。
(二十一)审批、发放《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年检不合格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二十三)颁发《吉林省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二十四)颁发《乡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十五)设立乡(镇)有线电视站,颁发《乡(镇)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二十六)乡(镇)有线电视工程的检测、验收。
(二十七)审批发放《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二十八)有线电视的共用天线系统的审批和验收。
二十三、省环保局(9项)
(一)对违反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的处罚。
(二)停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设备。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申请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登记。
(五)烟尘控制区达标的检查验收。
(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保产品的认定和发放环保产品认定书。
(七)进口、经营废物的检查。
(八)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进口废物的初审。
(九)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统计局(2项)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或备案。
(二)核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上岗证书。
二十五、省工商局(18项)
(一)机动车交易的确认、验证盖章。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的备案。
(三)企业主体变更的审批、登记。
(四)企业使用名称的核准。
(五)设立公司的登记。
(六)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
(七)个体户使用名称的审核、登记。
(八)个体户、私营企业停歇业的审批。
(九)个体户、私营企业停歇业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批准。
(十)个体户、私营企业连续停业六个月后申请经营的开业登记。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核。
(十二)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
(十三)企业类型变更的批准、登记。
(十四)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五)对违反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六)对违反个体户、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审批、命名和发证。
(十八)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发证。
二十六、省新闻出版局(9项)
(一)各出版社书号和相应图书条码的审批。
(二)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
(三)图书重大选题的备案与审核。
(四)对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给予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音像出版单位年度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批和认定。
(六)音像制品加工复制委托书的备案。
(七)音像制品选题制作的批准。
(八)省内图书出版社配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审批。
(九)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批准和发放《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二十七、省质监局(11项)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部石油计量员的培训、考核。
(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审查、发证。
(三)计量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四)颁发计量合格证书的审批。
(五)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
(六)进口机电设备产品的审查、备案、发证。
(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八)发放信息卡人员的岗前培训。
(九)压力管道安装开工报告和质量监督检验方案的批准。
(十)E2级锅炉厂必备条件的审查。
(十一)发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
二十八、省药监局(2项)
(一)审批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生产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的审批。
二十九、省旅游局(4项)
(一)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安全审查。
(二)对未经旅游安全审查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罚款。
(三)试办省级旅游渡假区的审批。
(四)旅行社经理、财务人员、导游和领队的持证上岗。
三十、省粮食局(6项)
(一)发放个体工商户代销食盐许可证。
(二)发放食盐准运证。
(三)企业购进各类用盐及转让生产用盐的批准。
(四)开办以盐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同意。
(五)从事食盐运销经营业务的同意。
(六)对违反盐业法规的处罚。
三十一、省外事办(省侨办)(2项)
(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
(二)发放《归国华侨证》。
三十二、省物价局(3项)
(一)《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二)估价鉴定人员的培训及核发《估价鉴定资格证》。
(三)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登记和备案。
三十三、省开发办(3项)
(一)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核。
(二)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3000万人民币以下基本建设项目、1000万人民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备案。
(三)开发区管委会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的报批。
三十四、省人防办(5项)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准。
(二)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三)改变人防工程平面布局的批准。
(四)暂停使用或移动警报器位置的批准。
(五)新建民用建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三十五、省轻工行管办(3项)
(一)改变芦苇用地用途的审核同意。
(二)芦苇防火期内用火活动的审核同意。
(三)对违反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处罚。
三十六、省贸管办(6项)
(一)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的审批。
(二)对违反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三)审查并发放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许可证。
(四)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
(五)发放《拍卖业许可证》。
(六)变更拍卖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备案。
三十七、省食品行管办(3项)
(一)经营甜菜种子的批准。
(二)甜菜新品种的审定及发证。
(三)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用于生产的批准。
三十八、省牧业管理局(5项)
(一)在草原上割灌木和芦苇、挖药材和野生植物、刮碱土、挖肥土和沙土、淘砂金的批准。
(二)对未经同意在草原上放牧、打草、搂草、割灌木和割芦苇、挖药材和野生植物、刮碱土、挖沙土和肥土、淘砂金的行政处罚。
(三)核发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
(五)核发《兽医从业许可证》。
三十九、省档案局(1项)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四十、省煤炭局(5项)
(一)对违反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的处罚。
(二)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矿长资格审查。
(三)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矿长资格的审查、考核结果的备案。
(四)发放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矿长证照。
(五)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发证。
四十一、省测绘局(6项)
(一)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
(二)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的资格审查并核发《测绘资格证书》。
(三)《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复查和换证。
(四)承担测绘任务的测绘登记。
(五)地图印刷前的审查、批准。
(六)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及拆迁测绘标志的批准。
四十二、省残联(1项)
发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十三、省国防工办(3项)
(一)经营民爆器材和申请民爆器材直达用户的审批和资格的年度复审。
(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产品的批准。
(三)民爆器材购销合同的鉴证。
四十四、省地震局(6项)
(一)发放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外省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验证。
(三)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不再作抗震评价的批准。
(四)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准。
(五)在地震观测台、站限定区域内建设的批准。
(六)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规定的处罚。
四十五、省气象局(1项)
市、州、县对施放氢气飞行器的审批。
四十六、省国税局(12项)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和纳税申报及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
(四)对私印发票、丢失发票造成偷税和骗税后果的行政处罚。
(五)涉外企业年度财产三十万元以上的损失,允许其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的审批及该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延长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时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批。
(七)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
(八)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定。
(九)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查和申请注销征期核定营销额的审批。
(十)经营人或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
(十一)纳税人经营资金、货物、商品、原材料库存的检查。
(十二)对无故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拒绝接受限期催缴通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十七、省乡企局(1项)
乡镇企业新上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
附件二: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取消的
行政管理项目目录(277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计划委员会)(3项)
(一)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大中型、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的登记备案。
(三)大中型、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的批准、备案。
二、省经贸委(9项)
(一)废金属加工网点的确定。
(二)跨市(州)、跨省签订的废金属串换合同的签证。
(三)核发《吉林省再生资源经营加工许可证》。
(四)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五)能源利用监测不合格单位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未经批准运出省的废金属予以没收。
(七)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安全技术认证证书》发放。
(八)建筑施工企业的《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发放。
(九)《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证书》发放。
三、省教育厅(原省教委)(4项)
(一)义务教育规划的批准和备案。
(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审批。
(三)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验印。
(四)颁发企业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省科技厅(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8项)
(一)技术经纪人的年审。
(二)引入种用实验动物的登记注册。
(三)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资格的年度审查。
(四)科研机构经费包干额度的核定。
(五)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奖金审核。
(六)重点新产品的鉴定或验收。
(七)重大新产品延长试销期的批准。
(八)民营科技人员出国考察的审批。
(九)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审批和验收。
(十)厂办科研机构进入技术市场的批准。
(十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创办非独立核算技术开发咨询机构审批。
(十二)事业单位转企业法人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审查批准。
(十三)农业科研单位引进、培育的新品种和自制的专用肥、配方农药进入销售渠道的鉴定、批准。
(十四)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
(十五)专利许可合同结算领取个人报酬的审核。
(十六)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科研津贴、奖励的批准。
(十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利检索报告的审核。
(十八)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违反管理办法的罚款。
五、省公安厅(33项)
(一)核发准许从事技防专业证书。
(二)获得从事技防专业证书的企业在省内各地从事技防业务的备案。
(三)技防设施项目审查验收报告副本的备案。
(四)对擅自使用无质量认可标志技防产品的封存、停止使用产品的处罚。
(五)发放《建筑装饰材料防火性能鉴定合格证书》。
(六)对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技防设施的审查、批准和验收手续,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实施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七)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
(八)机动车教练员的培训。
(九)机动车教练员证的审验。
(十)发放《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一)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给予收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十二)特殊情况下建筑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送国家检测中心检测的同意。
(十三)外省厂家在我省销售的建筑装饰防火材料的认可。
(十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港澳台或国外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准。
(十五)发放《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许可证》。
(十六)取得资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市、州消防机构的备案。
(十七)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许可证的年度审查。
(十八)对将消防工程转包、分包给没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许可证的吊销资质许可证。
(十九)对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条件的吊销资质许可证。
(二十)对消防工程不合格的吊销资质许可证。
(二十一)消防工程所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消防监督机构允许销售的产品。
(二十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年度审查。
(二十三)维修后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验收。
(二十四)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须经省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
(二十五)银行系统保卫干部选调任免的同意。
(二十六)发放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标志牌。
(二十七)公安派出所对租赁的房屋的年审。
(二十八)单位承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查。
(二十九)发放旧货业治安管理合格证。
(三十)跨地区进行旧货收购的批准。
(三十一)发放旅馆业登记证。
(三十二)旅馆业已经培训上岗人员的定期考核。
(三十三)对违反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的吊销《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
六、省民政厅(6项)
(一)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服务资格的年度检验。
(二)从事殡葬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发放《殡葬服务证》。
(四)生产经营殡仪用品的批准。
(五)注销不能履行责任、义务的福利企业证书。
(六)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审查同意。
七、省司法厅(6项)
(一)发放《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注册。
(三)公证员违反《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惩戒的暂行规定》,注册机关收回《执业证》的处罚。
(四)三年内两次延缓注册的公证员,注册机关收回《公证员执业证》的处罚。
(五)不予注册、暂缓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收回《法律服务执照》。
(六)对私自办案并收取费用的注销其《法律服务执照》。
八、省财政厅(含原省国有局)(3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检验。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九、省人事厅(15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重新调整工作单位的审批。
(二)人事代理工作的批准。
(三)农林牧渔行业干部调出本行业的批准。
(四)年度干部调动计划的审核。
(五)刊发在职培训班广告的批准。
(六)在职干部培训证书(学习证明)的验印。
(七)硕士或博士考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
(八)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计划进修的给予扣发奖金、停止福利待遇以及行政处分。
(九)发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审批。
(十一)面向社会招生举办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的审核。
(十二)刊发计算机培训广告的审批。
(十三)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的审批。
(十四)企业、事业(自收自支)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审定。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职务数额的审批。
十、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劳动厅)(35项)
(一)对未经审批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区域劳动力单位的处罚。
(三)对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中介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四)对盗印、伪造、倒卖流动就业证、卡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五)农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到劳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劳务许可证》。
(六)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承包工程的审批。
(七)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承包劳务项目的审批。
(八)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审查备案。
(九)对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罚款。
(十)技工学校学制延长或缩短的批准。
(十一)技工学校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专业(工种)学制的批准。
(十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备案。
(十三)技工学校自编或选编教材的备案。
(十四)颁发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合格证书》。
(十五)技工学校培训在职职工的同意。
(十六)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的批准。
(十七)技工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的批准。
(十八)技工学校开设高级技工班的批准。
(十九)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年检。
(二十一)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的鉴证。
(二十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审核认定。
(二十三)对未申领就业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机构的备案。
(二十五)对未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罚款。
(二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备案。
(二十七)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备案。
(二十八)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
(二十九)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全民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实行分级管理的审批。
(三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设工资现金帐户的审批。
(三十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晋升工资的审核。
(三十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
(三十三)对国有企业和当事人违反工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
(三十四)新技术企业所需劳动力指标的核准。
(三十五)新技术企业工资指标的核准。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土地局)(1项)
农村居民的住宅超占面积按临时用地的处理。
十二、省建设厅(5项)
(一)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签发开工许可证。
(二)省内施工企业出国承包工程或输出劳务的资格审查。
(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
(四)《中标通知书》的签发。
(五)《施工合同》的审定。
十三、省交通厅(10项)
(一)对违反公路客运乘务工作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对长期拖欠、不缴纳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扣留行车牌证、驾驶证。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服务签订合同前的审批。
(四)无高速公路建设附加费缴讫证的终止运行。
(五)核发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
(六)公路客运站以外车辆《进站协议书》的批准。
(七)公路客运站以外车辆进站收取劳务费的批准。
(八)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罚款。
(九)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没收非法收入。
(十)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业。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原省电子局)(4项)
(一)从事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
(二)从事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技术资格的年检。
(三)从事电子维修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四)电子产品维修培训办学单位刊发招生广告的审批。
十五、省信息产业厅(原省无委会)(4项)
(一)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许可证》。
(二)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
(三)经销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的年检。
(四)注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十六、省农委(原省农业厅)(7项)
(一)农作物新品种转让费的管理。
(二)省种子总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加工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核发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五)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印制包装袋的审批。
(六)省种子管理部门对科研教学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生产未经审(认)定品种原种的审批。
(七)农作物新品种的强制转让。
十七、省水利厅(13项)
(一)乡村经营的小水电站报废、拆除或撤销的批准。
(二)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的资质认证。
(三)开采砂石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日加收5%滞纳金。
(四)发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许可证。
(五)发放水利施工许可证。
(六)乡(镇)政府对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证明。
(七)捕捞许可证没有进行年检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八)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对渔业船舶申请作业的审核。
(九)对不服从检查和违规违章作业的渔业船舶给予其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处罚。
(十)发放凿井证书。
(十一)外地井队或个人钻机进入项目区打井的批准登记。
(十二)外地或个人打井队进入打井市场的资质审查。
(十三)发放机(电)井使用证。
十八、省林业厅(3项)
(一)发放准猎证。
(二)发放饲养、繁育林蛙许可证。
(三)自留山使用者采取封山育林措施的批准。
十九、省文化厅(3项)
(一)对违反文化经营管理规定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文物拍卖活动的批准。
(三)对违反文物拍卖法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撤拍、罚款、没收其拍卖文物或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十、省卫生厅(19项)
(一)对买卖、冒用、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给予缴销、罚款。
(二)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而从事护士工作的责令停止工作、补办执业注册手续。
(三)对护士注册时提供伪假资料和证明的给予不予注册、没收资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配制生产灭鼠、卫生杀虫药许可证的复审。
(五)药品检验不合格者撤销许可证。
(六)发放《吉林省护士执业许可证》。
(七)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业的给予取缔和对用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罚款的处罚。
(八)对高价倒卖狂犬病疫苗或将疫苗转到外省的收缴非法所得。
(九)索取和查验外地产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吉林省卫生质量检测合格证》。
(十)颁发测尘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十一)发测尘人员证。
(十二)换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十三)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
(十四)被检测单位和个人收取滞纳金。
(十五)初次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合格证发放。
(十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备案。
(十七)换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十八)换发使用全国统一的卫生许可证。
(十九)省外一次性消毒湿巾在我省销售的批准。
二十一、省广电局(原省广电厅)(14项 )
(一)核发《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检查证》。
(二)对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和卫星地面站安装单位未经备案或持有越权发放的许可证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年检。
(四)对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违反设计安装有关规定给予扣缴许可证、没收安装设施、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对违反有线电视宣传和节目管理规定的给予没收播映设备及非法节目带,取消自办节目权利的行政处罚。
(六)对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拒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许可证、查封设备。
(七)对没有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八)录像片准映证发放。
(九)专业性音像资料有偿服务的审批。
(十)音像出版社、录音磁带批发单位录制、复录活动的审批。
(十一)录音录像出版物的审查。
(十二)发放《摄录像业务专营许可证》。
(十三)编印、翻录内部音像资料准印证发放。
(十四)在广播电视工作中核查居民身份证。
二十二、省环保局(14项)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锅炉设备的行政处罚。
(二)发放锅炉设备消烟除尘合格证明。
(三)发放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的使用合格证。
(四)对锅炉设备经检测不合格、排污超标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封炉的处罚。
(五)发放机动车船尾气监测许可证。
(六)发放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合格证。
(七)发放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资格牌证。
(八)发放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许可证。
(九)省内生产的锅炉设备新产品定型前的审查。
(十)发放锅炉设备新产品环境保护合格证。
(十一)购置省外锅炉设备须持有设备制造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明。
(十二)生产、销售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认定。
(十三)发放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资格牌证。
(十四)发放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试用证。
二十三、省统计局(1项)
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项目、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证》。
二十四、省工商局(4项)
(一)对外出异地经营的私营企业发放外出经营证。
(二)个体户缴费情况登记证。
(三)个体户发照前进行教育。
(四)冒用他人名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局(6项)
(一)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二)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五)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六)对违反编录非营利性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省质监局(原省技术监督局)(4项)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系统外部的石油计量员的培训、考核。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发证。
(三)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对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审批。
(四)外省企业或个人进入我省销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审批。
二十七、省药监局(原省医药局)(1项)
审批发放《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二十八、省旅游局(1项)
旅游行业服务人员资格认证、持证上岗。
二十九、省体改办(原省体改委)(8项)
(一)专业批发市场建立、改建、扩建的审批。
(二)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建立的批准。
(三)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准、备案。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年终利润分配的批准。
(五)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的审批。
(六)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立、合并的审批。
(八)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
三十、省乡企局(3项)
(一)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界定的审核。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收益分配的审批。
(三)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核。
三十一、省开发办(1项)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新开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发放。
三十二、省食品行管办(原省食品局)(3项)
(一)甜菜种子选题项目和应用的批准。
(二)甜菜新品种的转让批准。
(三)从省外引进甜菜种子的批准。
三十三、省牧业管理局(2项)
(一)对未按期交纳草原使用管理费的行政处罚。
(二)核发《畜禽及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兽医卫生合格证》)。
三十四、省档案局(2项)
(一)档案人员资格证。
(二)《档案人员资格证》的考核验印。
三十五、省煤炭局(1项)
发放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
三十六、省测绘局(2项)
(一)核发《测绘任务登记证》。
(二)对外省在我省进行测绘作业的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十七、省残联(1项)
对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罚款。
三十八、省气象局(2项)
(一)省对一次施放超过6个气球的审批。
(二)经营充放气制飞行器广告业务的单位施放气制飞行器的安全审查。
三十九、省成套局(5项)
(一)省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对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
(二)省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对违反《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行为的处罚。
(三)省成套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活动的单位审核并颁发《机电成套设备、配件经销许可证》。
(四)机电设备成套管理机构对承担机电设备成套建设任务单位资格的审查并颁发《成套单位资格证书》。
(五)省成套局委托省设备监理中心对从事成套业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证书。
四十、省国税局(1项)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货报验和销货登记。
附件三: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暂缓执行的
行政管理项目目录(18项)
一、省教育厅(原省教委)(1项)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年检。
二、省科技厅(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3项)
(一)技术市场经营活动中提取资金的审批。
(二)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批准。
(三)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
三、省公安厅(3项)
(一)省级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审批。
(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购入检测设备的审查同意。
(三)技防设施的设计和安装的批准。
四、省卫生厅(3项)
(一)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及所使用材料的审查批准及工程项目的验收。
(二)发放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三)矿泉水卫生许可证的年审。
五、省广电局(原省广电厅)(4项)
(一)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年检验收。
(二)有线电视网所选用产品的认证。
(三)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年检。
(四)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技术维护运行情况的年检。
六、省环保局(1项)
医疗废弃物焚烧装置产品的认定。
七、省新闻出版局(2项)
(一)电子出版发行单位的年审登记和注册登记。
(二)编录非营利性内部音像资料的审批。
八、省质监局(原省技术监督局)(1项)
发放锅炉安装许可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