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4号2000年11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连续发生了几起化学危险物品运输泄漏事故。9月29日,丹凤县区域内发生一起10.33吨氰化纳泄漏重大恶性事故;11月2日,铜川市区域内又发生了一起16吨甲醇泄漏重大事故。发生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经销和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违犯国家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超载和疲劳驾驶所致。这类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为切实加强全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近期要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堵塞漏洞,吸取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努力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全过程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经贸、化工、公安、环保、交通、劳动、卫生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严格审验,依法管理。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 道路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承运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人员在运输车辆上制作明显的安全标志。对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意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严格培训,从严考核,持证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根本上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定期对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资格审查,严禁个体车辆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对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指定具体的运输时间、路线和时速。要加大对运输途中车辆的巡查力度,对无证、无标志、超载承运危险货物的违章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明确管理职责,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37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企事业单位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单位详细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待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认真负责监督落实。对于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企业法人表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四、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用典型事例教育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知法、守法和遵章守纪,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地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此通知精神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并于12月15日前将实施意见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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