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境)考察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管理,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和开展商务活动的审批制定本办法。
(2000年11月30日)
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审批
1.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出国,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户口在我省、但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护照时,须交验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受理机关验收后,副本退回,收取复印件。同时交验拟出国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受理机关验收后,原件退回,收取复印件。
3.对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的外省人员和我省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外省籍科技和管理人员、且在我省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省民待遇”采取“同等对待”办法,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其商务出国申请,提交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对拟出国人员的出国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的,须由地、州以上个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
4.个体私营企业主出国、属于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的,须经董事会成员分别签署意见。
5.办理申请时,须提供国外业务联系单位的邀请函件原件及复印件。函件是外文的同时附交中文译本。
6.出国人员须亲自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两份,并在申请表上贴相片。相片为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人像清晰,尺寸为48毫米×33毫米。
7.交验受理审批机关或复核审批机关依法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无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其出国申请均能得到批准。同时,签发5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在特殊情形下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办法
1.个别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参加省、市、区、县有关部门组团出访,可由组团单位按公派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申办因公护照。
2.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个私办)是我省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个私办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协助当地个体私营企业人员通过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3.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由该企业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员审查手续,按业务隶属关系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任务报批手续。根据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资信情况、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省外办申办因公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特区通行证。
4.各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部门在受理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时,应一视同仁,同意与否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赴香港、澳门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审批
1.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赴香港、澳门从事本企业商务活动的,其所在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提出申请:
(1)上年度出口创汇2万美元以上企业;
(2)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企业;
(3)注册资金2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
(4)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
(5)符合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
对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个体私营企业,若确需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也可提出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视名额及申请事由和企业状况等情况酌情受理审批。
2.申请办理香港、澳门商务通行证时,须交验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税收缴款书,或者出口创汇证明。受理机关验收后,原件退回,收复印件,提交拟出境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受理机关验收后,原件退回,收复印件。对我省各类企业雇佣的外省籍科技和管理人员、且在我省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省民待遇”采取“同等对待”办法,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其赴港、澳商务申请。
3.提交所在个体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对拟赴香港、澳门人员的意见。个体私营企业主申请赴香港、澳门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要求见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第3、4款。
4.由拟出国人员亲自如实填写《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一份;《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申请审批表》两份,并在该申请表上贴妥相片。具体要求见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第6款。
5.交验受理审批机关或复核审批机关依法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述规定且无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的,其申请均能得到批准,同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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