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做好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做好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苏政办发〔2000〕177号)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克服部门主义,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目前,已初步确定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南通、扬州两市要积极做好各项试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63号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试点。试点的地方原则上不超过四个市。待总结经验和条件成熟后,再适当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市的确定由省政府统一掌握。
三、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真正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了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省政府和试点市政府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协调小组”,由分管省长和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和试点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四、试点工作要与市、县的机构改革结合起来,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不再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核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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