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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 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8号
  • 【发布日期】2000-12-05
  • 【生效日期】2000-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 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
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5日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为了推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和帮助集体、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捐资)人,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使之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承办主体。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标志是,社会福利事业在总体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及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
(一)目前,我省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到1999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人达到450万人,超过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0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增至118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高达25%。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家庭”的增多,社会养老需求将迅速增长。而全省目前仅有各类福利机构1307所,床位4.3万张,其中老年人床位只有3万多张,且主要集中在农村敬老院,仅相当于老年人总数的0.72%,难以满足社会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对现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势在必行。
(二)当前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城市化水平高,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提供了现实可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养老观念的不断转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深化改革、主辅分离,社区福利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省一些国有福利机构的社会化改革,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有益尝试,在实践上为全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我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于城市化程度高、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进程快,群众消费水平中等偏低的省情,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由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道路,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全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供养人员的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2.8万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到2002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所国有、集体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养老院或综合福利院,每个乡镇都要建立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全省总的收养床位到2005年要达到6万张以上,其中孤残儿童收养床位要达到3000张以上,社会投资所设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60%。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多渠道筹措社会福利资金。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此外,还应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福利彩票发行额度,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实现政策优势,引导、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二)多种途径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企业单位可利用闲置资源投资社会福利事业。可通过资助民办福利机构、补贴自费入院老人、开展低收入老人财产储蓄入住抵押与居处房产置换等办法,启动养老需求市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不断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社区要成为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依托。街道要建立综合型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托护机构;社区要建立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老年福利服务站,普遍建立起老年公寓、托老所、日间看护站、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康复救助呼叫系统等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提高福利资源的利用效率。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农村要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社会开放,走社会化、市场化的路子。
(四)尽快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定从业人员的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系统的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扩大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形成广泛的社会服务基础。

三、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对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二)规划部门的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当地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减免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减半征收贴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社会福利企业在改组、改制后,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所必须的条件,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等扶持保护政策。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预防、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达到医疗基本标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许可并实行卫生行业统一管理。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可以接收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服务对象,并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及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要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募集的捐款,要按当地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严加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要追回所减免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并可采取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治安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1)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或改变用途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2)以港澳台人员、华侨(海外华人)、外国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3)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继续执业的;(4)进行非法集资或参与偷、骗税的;(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养护对象合法权益的。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各地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区域性设置规划,并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社会福利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办法予以报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及资金用地等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二)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规章,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资质认定,确定从业人员资格,依法加强管理。
(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化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性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计委 省建设厅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税局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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