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0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采取了不少措施,想方设法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时发放,自治区也采取了不少增加地市财力的政策措施,帮助县级财政增强工资发放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地市的工资发放工作,全区财政欠发干部职工工资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在财政运行过程中,部分地市欠发工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工资发放问题的重要性
工资发放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能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关注的大问题。能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否讲政治、顾大局,是否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资发放问题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工资发放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分配给各地市县的财力必须首先用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为了缓解各地财政困难,特别是提高财政困难县工资发放的保障能力,近期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各地市县财力的措施,如增加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分配政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决算补助、微调财政体制等,大幅度地增加了地、市、县的可用财力。加上原体制固定补助、税收返还收入及各地本身的自有财力,各地完全具备了保证工资发放的基本财力。只要理财思路正确,这个财力水平不但可以保证县(市)的工资正常发放,从紧安排还可基本保证正常经费支出。各地市不能一方面集中县(市)财力,加剧县(市)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又要求自治区增加对这些县(市)的转移支付。今后凡地市本级集中县(市)财力造成所属县(市)工资发放困难的,由地市负责,不能把困难和矛盾往上推;凡不把自治区增加给地市县的财力用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一概不予帮助解决。
三、实行工资发放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市、县必须严格贯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工资发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能否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所属县(市),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哪一级有财力而发不出工资或欠发工资而又不按财政支出顺序办事的,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并且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提拔和交流。
四、全面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
为了加强对各级财政支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决定。这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加强财政对工资发放的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面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工资发放保障监督机制
(一)各级必须把工资性支出摆在各项财政支出之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严格贯彻“一是吃饭,二是建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把工资支出摆在各项财政支出的首位。从讲政治的高度,优先保证工资发放所需的资金。
(二)妥善安排与调度资金。对因财政收入季节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形成的资金调度及工资发放困难,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超调资金帮助解决。
(三)继续实行欠发工资统计月报制度,建立欠发工资监控机制。各级财政必保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明文规定的各项津贴、补助、奖励工资等(不包括自治区直属机关执行的适当生活补贴),各地市县自行出台的补贴不属财政必保工资范围。各地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必保工资范围的口径,实事求是地按月报送欠发工资情况。对欠发工资情况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夸大困难虚报多报,确保欠发工资情况真实、准确。对隐瞒不报或虚报多报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行政首长的责任。
(四)建立工资发放追踪机制,加强对工资发放的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调查等形式,对本级和下级欠发工资情况进行追踪,对上级财政分配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工资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体制微调增加财力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把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专项审计和监察的内容,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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