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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 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103号
  • 【发布日期】2000-12-22
  • 【生效日期】2000-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 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
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央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减少损失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及时帮助解决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在资产维权、保全及经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为各办事处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要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特有的运作手段,搞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鉴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不在各市(地)设立分支机构,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明确一位分管市长、专员负责联系、协调相关工作,并确定一个部门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统一部署,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先后组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业务范围包括:债务追偿,资产租赁与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和股票、债券的承销等。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安徽省分别设立了合肥办事处。各办事处是总公司派出的非法人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同等级别,实行系统垂直领导和管理,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实行业务部门业务指导、项目组分片管理处置的运作方式。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成立以来,在安徽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截至2000年10月末,共完成了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的1.13万户、444.5亿元不良贷款收购工作;积极推进债转股工作,安徽省23家债转股企业(转股额为140.5亿元)中已有19家签订了债转股协议(转股额达127.2亿元);着手对收购的资产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在逐户摸底的基础上进行维权和保全;对收购的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先易后难地处置了部分不良资产。通过这些工作,不仅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也改善了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深化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少数地方和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地位、作用等还存在模糊或片面认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还不够重视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环境还不理想;部分企业在改制或破产中操作不规范,违规逃废、悬空国家金融机构债权,少数地方和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收购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置时不予配合,设法把损失和负担甩给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收购资产进行维权时处置费用较高,处置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少数地方和企业对债转股工作还存在一些误解,有的企业仅把债转股当成一项优惠政策,抱着先转股停息、边走边看的心理,并未因此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的地方政府和银行部门也未能正确处理债权转股中的有关问题。
为依法维护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依法履行职项职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善于调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积极性,综合运用各种运作手段,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以及为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包装上市,对关停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要正确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各种手段,积极为安徽经济发展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指导和协调,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工作。要讲政治,顾大局,进一步增强金融意识、信用意识、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金融工作的服务和指导水平。要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系,及时沟通经济政策信息,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正确宣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职责等,强化全社会金融安全意识和信用观念,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系人,并指定一个具体的工作部门,承办本市(地)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的工作。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工作,主动兑现和履行自己的承诺与协议。对于已经确定的支持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如部分企业的托管退税还贷等,要认真落实到位。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禁止企业违规转移、变卖抵押资产、参股资产等行为。对造成金融债权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维权、管理和处置中有关行政性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改制,坚决制止违规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不良贷款由商业银行转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债权的性质仍是金融债权。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省政府以皖政明电〔1998〕28号)文件转发各地、各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政府等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对于实施破产的企业,破产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它国有企业破产必须严格执行《破产法》的规定,非国有企业只能执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避免借改制破产架空金融债权。企业改制破产要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在债务清偿中,要对各债权方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依法保护金融部门的权益。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段,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各级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债权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在改制企业申请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四、切实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管理和支持,促进债转股企业增强内在动力,如期实现股权回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所持股份介入债转股企业的董事会,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落实兑现地方政府已作出的承诺,支持、督促债转股企业尽快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决不能“一转了之”;各商业银行也要转变观念,在坚持贷款的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尽快解决债转股企业的流动资产短缺问题;要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在体制、机制、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整合,全面提高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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