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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 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0]47号
  • 【发布日期】2000-12-28
  • 【生效日期】2000-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 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
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4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交通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的精神,规范我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是指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费用。
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和公路货运超负荷补偿费,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

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三、公路客运附加费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单位可委托从事营业性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公路客运附加费。代征单位和个人代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并于当月末集中上缴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公里2.5分。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五吨及以下货运车辆每吨公里1.5分;五吨至八吨(含八吨)货运车辆每吨公里2分;八吨以上货运车辆每吨公里3分。
客运附加费可根据完成的旅客周转量或车辆座位数折算定额征收;货运附加费可根据完成的货物周转量或货车吨位折算定额征收。具体标准由征收部门规定。

五、客运附加费的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为代征额的1%。

六、公路客运附加费中,每人公里1分继续用于全省公路客运站场建设,其余部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七、将公路货运超负荷补偿费规范为公路货运附加费后,有关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单位、征收办法、征收管理程序及其资金用途等仍执行省物价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晋价涉字〔1991〕第207号文规定。

八、各级计划、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项目安排的管理和监督。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规定执行。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修建楼堂馆所;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弥补征管单位经营亏损或挪作它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精简人员,杜绝浪费,严禁挪用,确保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九、违反以上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改变征收对象及减免征费金额、改变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使用方向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从严查处。

十、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货运超负荷补偿费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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