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地县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地县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甘政发[2000]84号2000年12月2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联合制定的《关于确保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具体措施》已经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确保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具体措施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编办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甘肃实际,为保证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从2001年1月起,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月足额发放,在年初预算安排时要按照职工基本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各类生活补贴、专项经费的顺序,优先保证职工基本工资和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地县财政当年超收和上级的非专项性补助重点用于职工基本工资发放。
二、建立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财政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零增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要结合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压减。地县要坚决清退超编人员、自聘人员和临时人员。机构改革前,省级在测算对地县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补助时,原则上按照1999年地县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并适当采取过渡性措施解决超编人员问题;机构改革后,严格按照新的定编定员标准确定。
三、建立保证职工基本工资发放的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县级财力不足以安排职工基本工资和基本公用经费的,由省级和地州市级财政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足。省对地县的转移支付补助,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按测算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并经省财政审核同意后确定到县。转移支付补助增量全部用于增加对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困难县的补助。
四、允许欠发职工工资的地县明年降低增资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按照中央要求,当年职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地县,可以适当推迟2001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执行时间或降低执行标准,用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解决拖欠当年职工工资的问题。
五、实行职工工资发放资金专户管理。从2001年1月起,地县必须在同级国库设立“工资专户”,按照发放职工工资的资金需要,将地方收入的大部分、税收返还收入、原体制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等及时划入“工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职工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资金划拨不及时,影响职工工资及时发放的,一经发现,除按省财政厅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给予处罚外,省财政将把对地县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等资金直接划入县级“工资专户”。
六、继续做好党政机关和教育部门职工工资由同级财政统一发放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要求,切实加快职工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工作步伐,保证既定工作目标的按期实现。财力确有困难的,要首先保证职工基本工资的统一发放。同时,加强对地县工资执行标准的监督,对没有财力保障调高工资标准以及扩大支出范围影响职工工资发放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其进行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省级和财力较好的地州市本级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调度,在预算执行中适当提前补助资金拨付时间,帮助下级财政解决收入进度不均衡等原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提高各级财政保证职工基本工资及时发放的能力。
八、建立职工工资发放财政激励机制。根据财力水平和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公用经费的需求,对地州市本级和县(市、区)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考核,按照地县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给予奖惩。财力水平较好的地县必须保证职工全部工资的按月足额发放;财力水平一般的地县,省和地州市级财政通过适当调度资金,保证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月足额发放;财力仅够安排职工基本工资但安排基本公用经费较困难的县和财力不能安排职工基本工资的县,省和地州市级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和建立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帮助这些县保证职工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达到上述目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力奖励;达不到目标的,将给予财力处罚。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平衡预算或次年职工工资发放。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九、建立和完善收支平衡考核奖惩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努力实现当年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凡当年实现收支平衡、并消化历年挂账赤字的,省财政按消化额的10%给予财力奖励。财力较好的地县当年发生财政赤字的,按新增赤字额的10%给予财力处罚。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平衡预算、消化历年挂帐赤字;历年财政赤字全部消化的,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各类生活补贴不足或安排专项支出。
十、建立职工工资发放通报和督查制度。从2001年1月起,省财政按月及时通报地县乡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同时,建立职工工资发放的督导巡查制度,不定期组织财政、监察、人事等部门人员到财政困难地县乡开展检查,分析和反映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地县不得以保证职工基本工资发放为由增加企业、农民负担或挤占救灾、扶贫、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欠发工资情况,以及为保证工资发放加重企业、农民负担,或挤占、挪用工资专户资金和重点支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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