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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1-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
【题注】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技工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对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调整改革的意见,坚持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坚持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努力提高全区技工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加快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合理,特色突出,职业(工种)齐全,办学质量效益较好,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对应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职业培训新体系。
二、调整改革的内容
(一)优化办学格局。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培训资源的原则,调整和重组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联合、撤并、改制、协作等方式,改革技工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以高级技工学校为龙头,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组成的职业培训综合基地(集团)为骨干的职业培训新格局。
(二)调整专业设置。针对我区产业结构现状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依据国家关于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的规定,调整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增设复合型和高新技术专业,发展三产专业,积极开办和拓展一产专业,建立农村牧区、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新专业。
(三)扩大培训范围。结合国家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工作,在继续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的同时,扩大培训对象的范围,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可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失业人员、在职职工、农村牧区劳动力以及其他愿意参加职业培训的各类人员。技工学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享受同中专学校一样的政策。
(四)调整培训内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强化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创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全面培养,更新教学内容,探索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操作的技能训练,增加实习教学的科技含量,增设外语、计算机等课程,培养有较高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五)调整培训期限。根据培养目标及职业资格标准,适当调整培训期限和培训形式。部分专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学制可由3年减至2年,并可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试行弹性学制、学分制。
(六)增强办学活力。各级政府应将技工学校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扶持,将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且可以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保证职业教育的政府投入。
加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学校可自主确定关于内部机构设置、岗位竞争、人员任免、搞活内部分配等方面的事宜。学校开办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调整改革的方法与政策
(一)组建集团,发展高级职业培训事业。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要深化改革,挖掘潜力,合理设置专业,提高教学质量,增加投入,在此基础上通过重组和调整,建立一批具备培养高级工能力的,效益好、质量高、有特色的高级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集团,形成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主阵地。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可建立技师培训基地,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任务。高级技工学校达到职业技术学院标准的,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审,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增挂职业技术学院牌子,学校管理体制、经费渠道不变。高级技工学校和批准开办的高级技工班可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具有中级工水平的在职职工。争取在3至5年内,大部分盟市均建立起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进入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其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待遇执行(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开办的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要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鼓励技工学校之间,技工学校与就业训练中心等其它职业培训机构之间实行联合、重组,鼓励技工学校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学,开展多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建成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形成培养中级技能人才的主要基地。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中符合要求、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的,经相应鉴定机构认可,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与中专生同等待遇。
(三)办学条件一般的技工学校要积极争取联合、重组,挖掘潜力,扩大规模;不符合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较差的技工学校,应予以撤销,其中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可改建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四)鼓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联合办学,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规模效益,以其联合体为龙头带动旗县、乡镇、村三级培训网络建设,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流动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广泛开展。
(五)鼓励以行业或企业创办的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为主,与同行业或企业内的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联合组建高级技工学校或培训集团,其管理体制、经费渠道不变;对具备条件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指导其办成独立的职业培训实体;对规模小但有发展潜力的,可通过资产评估,探索以股份制形式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
四、调整改革的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调整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1年3月-7月),各盟市、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改革方案,并开展动员工作。
2.实施阶段(2001年8月-2002年7月),组织展开调整改革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2002年8月-12月),基本完成调整改革,进行总结验收。
(二)各盟市、自治区相关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调整改革,防止因调整改革而改变办学性质、影响职业培训的整体发展、造成技工教育资源流失等现象的发生。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确保调整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要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实施调整改革工作。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合理分流,妥善安置,认真清理核对学校财产搞好财务交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各盟市、自治区有关行业、企业的实施方案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调整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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