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 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
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三日粤价〔200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换发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过渡期(三年)内,仍使用省印制证件的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0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使用国家统一印制证件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93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