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桂发〔2001〕3号2001年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是,也必须充分认识到:
(一)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区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也大,在未来十几年内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锐,这是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靠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取得的,仍很不稳定。人们的旧婚育观念没有根本性转变,生育意愿与现行的政策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工作稍有放松,生育率就会出现反弹。
(三)新形势下将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流动人口、下岗人员增多,未婚怀孕、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再婚生育增多。人口已进入了老龄化。加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创建新的工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基层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薄弱。有的地方乡、村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不健全,“四有三落实(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抓经常性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没有落到实处,管理和服务水平低。有的仍习惯于靠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简单生硬,缺乏服务意识,满足不了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需求。
(五)一些地方存在着盲目乐观和厌战情绪,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有所减弱。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人口问题,增强抓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工作,确保未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二、今后十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
今后十年我区人口号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区总人口控制在5136万以内,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5‰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趋于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提高综合节育率和避孕有效率;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初步形成;80%以下的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基本建立起“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管理机制;初步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千村万户树新风”活动,加强国情、区情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到2005年末,要有80%的县(市、区)和60%的乡、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达到“五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宣传手段现代化、宣传管理规范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要求;城乡普及“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水平。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落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真正做到“四有三落实”。要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好、执法服务好、科技服务好和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的活动,作为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新内涵,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三)加强流动人口和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流入地与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计划生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各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加强计划生育计划建设,修改、完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2001年起,在农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五)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县、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功能,为开展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到2005年全区要有80%的县(市、区)、2010年所有的县(市、区)开展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抓好妇女病的普查、防治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逐步建立出生人口素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中海贫血病等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地方性疾病和不孕症的诊断、治疗与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和创新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品市场的规范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六)深入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实施“少生快富文明工程”,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政策上有优惠。在2005年前,要继续把重点放在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上。
三、加强领导,落实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做到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列为督查项目;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检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实施“党政领导”与“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的办法,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的查处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特别是要重视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对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家庭、个人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优先扶持实行坟墓生育的贫困户,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和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调整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结构,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配备一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吸纳优秀人才,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实计划生育队伍。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以适应新形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五)将人口问题纳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时,一定要把人口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统筹考虑,并结合实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项目制定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发展生态农业、水利、道路、旅游和扶贫开发等经济建设项目方面,给予计划生育户以优先照顾。
(六)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系统。加强地、县、乡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 信息化建设,加快育龄妇女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在计划生育报表、生育证发放、政务信息反馈、基层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汇总分析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等方面的作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信息工作应向数字化通讯和网络化水平方向迈进,争取在今后10年内,实现办公事务处理与公文传递自动化,信息交换与传输数字化,数据统计、信息采集以及宣传、服务、培训的网络化,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水平。
(七)逐步提高我区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并确保投入资金的落实到位。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到2005年末,各级政府投入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中央规定的人均超过10元的标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投入的年度计划。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确保基层计划生育事业的需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一些地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保证上级下拨的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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