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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1]10号
  • 【发布日期】2001-01-14
  • 【生效日期】2001-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0号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决定》(云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推进我省城镇化步伐,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多元化的发展,我省的城市建设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我们必须从长远入手,放眼未来,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以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城镇化进程。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的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维护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龙头”作用。

二、努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
(一)抓紧做好地、州、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最佳发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县城总体规划中分离出来,单独修编和编制。各地要结合当前云南省城乡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根据省委提出的把我省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及“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战略目标,按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布局各级城镇与区域基础设施促进城镇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进程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人口规模及用地规模必须按《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年限执行。同时,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城市结构形态、城市功能布局等内容,应作出远景发展的轮廓性长远规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防洪、抗震)规模按远景设想一次进行规划安排,分期建设实施,确保用地预留。远景设想年限控制为:大城市100年;小城市(含县城及建制镇)50年以上。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具有长远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城市性质、城市发展目标及发展方向、城市路网结构、大型设施、城市广场空间及地下空间开发,和有利于形成和塑造城市形象及特色的重点布局内容,要坚持长远规划的原则,使城市规划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对一轮规划中不能实施的合理部分,在下轮规划中要予以继续采纳,并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下一轮规划不应全盘否定上一轮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经审批机关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对规划控制中的零星改造建设,必须符合整体长远规划控制的要求。
(三)城市建设应本着依托老城发展新区,逐步改造老城的原则。在新区建设形成一定规模之后,要逐步降低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禁止在旧城区见缝插针建新房。在旧城改造中,要坚持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对代表城市发展历程的一些传统街区,要采取保护和发扬光大的规划控制手段,使城市规划建设能体现出不同时期的风格特点。特别是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必须更加慎重,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
(四)加强城市环境空间的长远规划控制,创造环境优美、亲切的城市广场空间系列。城市广场具有综合性、政治性、商业性、金融性、休闲性、观赏性等特点,无论设市城市还是县城,都要结合实际逐步建设本城市具有个性特色的城市广场。
找准城市特色,建设个性化的城市。每个城市均有自己的文化渊源和地域气候特点,历史或多或少地遗留了一些优秀的、代表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古建筑物、民族文化和花木品种等,其城市特色应从这些方面去挖潜和吸取建筑符号。不能百城一面,千城一律。各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环境景观规划工作。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认真搞好单位建筑设计。低层、多层建筑,设计传统坡屋顶;中高层以上建筑也应采用各种传统建筑符号进行处理。应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街区、街道,培育具有地方特征的花木品种,绿化美化城市景观,使我们的城市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和民族性,为经济社会建设、旅游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任务主要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规划建设的决定》(云发〔2000〕8号)精神,坚持把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切实加大城市规划执法力度,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调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与协调作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布局,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实施、适度超前的路子,避免各自为政,低标准重复建设,导致浪费投资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规划面前无特权,以法治城,任何领导都无权批准违反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干预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要依法办理“一书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一书二证”的核发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把城市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指导下,针对具体城市、区域和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适合本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管理标准及准则。尤其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日照间距比等技术经济指标,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控制指标,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主要指导性控制指标为:建筑高度。小城市及县城以多层为主;城市总体规划用地中,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15%左右,小区、单位地块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上;建筑密度。主要街区、办公区控制在35%以下,生活区、主景区、游览区控制在30%以下;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主要街区、办公区控制在1.2~1.6(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调整),生活区、主景区、游览区控制在1.2以下;日照间距比。北纬26°以下地区不得小于1:1.26,以上地区控制在1:1.1~1.2范围内,建筑山墙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市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规划设计单位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历史责任感,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把好关。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凡是公然违反城市规划的,一定要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不能不了了之,不准搞下不为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包括城郊结合部在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一书二证”办理、发放工作的监督,建立审批工作的主审人终身责任制度。
(三)健全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设计单位的机构配置和人员的配备。设市城市及地州所在地的县,应成立城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并负责研究、管理当地的城市建设;发达县也应成立城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任务重的城市,还应成立城市规划监察队;城市规划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备,一般建制镇及乡也应配备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以保证城市规划管理、设计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城市政府的决策服务,不断提高我省的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城市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特别是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城市规划知识,加强对市长、县长、分管副市长、副县长的培训。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和办好各类学习、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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