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管理,规范职务任命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由任命机关依据任职通知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作为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的证明。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根据职务任命权限不同,分为三种,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书;各级人民政府任命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任命书。
三、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式样:封面为红色绸面,上面印有金色国徽和“任命书”字样。内芯为单面胶版纸,印有“任命机关”、“任命文号”、“任命时间”等字样。
四、填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要求粘贴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照片;任命机关名称、任命文号和任命职务内容由承办机关填写;证件号码由任命机关编排。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经任命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后生效。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厅长、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厅委管理机构、副厅级建制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内设处(室)及所属处级行政机构的处长(主任)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市、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副局级建制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副省级市除外)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内设科(处、室)及所属科(处)级行政机构的科(处)长、主任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省级市市辖区除外)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除本机构正副职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科员、办事员的职务任命书。
八、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职务任命书,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的职务任命书,由本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内设机构承办。
九、非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不允许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
十、违反本办法颁发的职务任命书,一律无效。对擅自涂改、伪造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将严肃处理。
十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统一制作,按职务任命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放、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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