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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3
  • 【发布文号】皖价房[2001]25号
  • 【发布日期】2001-01-20
  • 【生效日期】2001-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1]2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招标人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按照成交中标额的百分比计收。工程发包方承担40%,工程承包方承担60%。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成交中标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统一按中标额的0.2%计收。
2、成交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县(市)级按0.2%计收;省、市级按0.15%计收。
3、成交中标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县(市)级按0.5%计收;省、市级按0.10%计收。
4、成交中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市)级按0.10%计收;省、市级按0.08%计收。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6万元。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按中标额的1.5%计收。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交易免收建设单位的交易服务费。

四、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有政策指导、信息技术、电脑网络管理等服务职能。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交易服务费的5%上缴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项用于全省电脑网络建设、指导等工作。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建设工程承发包、洽谈、招标、开标、评标时活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2、提供建设工程报建、招标信息以及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中介等有关信息服务;
3、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咨询及建筑材料、工程设施等市场价格信息服务;
4、提供进场管理的建设工程集中统一办公条件及相应的设施;
5、提供工程招标和合同有关技术咨询及评标技术专家评委名册、专家库。

六、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各级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核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和收费。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违者,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我省原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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