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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 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办[2001]2号
  • 【发布日期】2001-02-02
  • 【生效日期】2001-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 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
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
(穗办〔2001〕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贯彻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
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同)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精神,以及《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党组织的管理
(一)市委管理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或临时党委。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成立党委或临时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临时党委成员由市委任命;正式党委候选人报市委审定后,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
(二)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或临时党委对其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不进行具体管理。这些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日常党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和管理;成立临时党委、正式党委或党委换届,党委人选由所属企业党委提出,征求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或临时党委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党委或临时党委协助市委管理其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包括对日常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这些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成立临时党委、正式党委或党委换届,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党委或临时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新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成立临时党委或正式党委的审批,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或临时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具体人选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或临时党委直接考察和审定。

二、领导人员的产生和管理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组建时,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管理按《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委组织部与各工委干部、组织工作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穗办〔1999〕6号)执行。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市委管理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稽察特派员,其产生和管理按《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执行。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归口工委提出人选,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董事长需要征求市国资局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审定。副书记、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含临时党委,下同)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副董事长需要征求市国资局意见),报市委审定。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政府任免。
--总经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提出人选,报归口工委,归口工委征求市国资局和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定,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纪委书记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提出人选,同时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考察或视需要商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委审定。
--稽察特派员原则上从市委管理的干部中选任,由市国资局委托归口工委提出人选,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其行政关系隶属市国资局。
--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局派出和管理。人选要报市委组织部和归口工委备案。
--董事会由体内董事与体外(独立)董事组成。体内董事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委与董事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体外(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30%,由市国资局委托归口工委提名,由归口委办委派和管理。
--监事会成员不在企业内部产生(职工监事除外),由市国资局委托归口工委提名、管理。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归口工委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外派监事可兼任2-3个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监事。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考察,党委与董事会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市委组织部和归口工委备案。
--工会主席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共同考察,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市委同意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协助市委管理其所属可视作局级企业的领导人员。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董事长、总经理还需要征求市国资局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定。副书记、副董事长由所属企业党委(含临时党委,下同)在征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副董事长还需要征求市国资局意见),报市委审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政府任免,总经理由所属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纪委书记由所属企业党委征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同时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考察或视需要商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委审定。
--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委派和管理,其待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
--董事会由体内董事与体外(独立)董事组成。体内董事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委与董事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体外(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30%,由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委派和管理。
--监事会成员不在企业内部产生(职工监事除外),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任免。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征求分管副市长和市国资局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外派监事的待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所属企业总经理提出人选,所属企业党委考察,由所属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备案。
--工会主席由所属企业党委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共同考察,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市委同意其任职期间享受所属企业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协助市委管理其所属可视作局级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党委提出人选,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还需要征求市国资局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审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政府任免,总经理由所属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纪委书记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党委提出人选,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考察或视需要商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委审定。
--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和管理,其待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负责。
--董事会由体内董事与体外(独立)董事组成。体内董事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委与董事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体外(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30%,由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和管理。
--监事会成员不在企业内部产生(职工监事除外),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董事会任免。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党委在征求分管副市长和市国资局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所属企业总经理提出人选,所属企业党委考察,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审定后,由所属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工会主席由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党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共同考察,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市委同意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五)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可视作副局级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按所属可视作局级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办法进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董事、监事、工会主席,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按照有关原则自行研究、提出管理办法。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调动、免职、退休、离任审计、兼职等问题
(一)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稽察特派员的交流、调动、免职、退休,以及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的工会主席退休,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通知市审计局。
(二)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可视作局级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可视作副局级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企业内部的交流、调动,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同意后办理。在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交流、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报市委审定。
(三)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的市管干部,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组建时办理免职、退休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其他原市管干部按新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下属企业负责人,可自行决定和办理;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按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后备干部、领导职务助理的管理
(一)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由所属单位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征求意见后办理任免手续,发出任免通知后15天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还要报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备案。
(二)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的后备干部和领导职务助理,由各单位党委审定,在作出决定后15天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的后备干部和领导职务助理,还要报送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党委备案。

五、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新投资的没有规格的独资、控股企业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员的产生和管理
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六、本管理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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