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8〕53号)下发后,全区绝大多数地方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贯彻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把保护林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心的热点,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的前提条件。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增强对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切实把保护林地、造林绿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治林,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尽快扭转现有林地不断损失、减少的局面。
二、严格执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
各地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当不占或者尽量少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把关,做到既要保证我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切实保护好林地。
三、依法维护山界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山界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切实维护山界林权证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已发山界林权证的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完善界标,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对已发的山界林权证,确因工作粗糙造成错误、重叠、遗漏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正或者补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撤销。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权属变化的,要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山界林权证。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有林业单位林地经营面积的,须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国有林地在我区林地中占主体地位,保护国有林地,是我区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处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和哄抢作物等扰乱林场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依法维护国有林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别对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国有林场,要予以高度重视,以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和对外形象。凡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者无偿划拨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更不能以“纠纷”、“争议”为由,强占国有林地。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或以稳定为借口对侵占林地案件久拖不决的做法。
五、对侵占国有林地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侵占国有林地和1996年以来各地基本建设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要查清侵占国有林地的时间、面积、单位或个人以及造成的损失,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限期把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对1996年以来各地基本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依法补办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和缴纳有关补偿费用。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2001年6月底前将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将于2001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对各地查处侵占国有林地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抽查。凡是查处不力、整改不坚决的,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
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组织公安、林业、国土资源、行政监察等部门对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活动。要以国家林业局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为契机,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有选择有重点地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侵占林地、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组织指挥毁林占地,搞打、砸、抢、烧的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那些为谋取个人私利参与侵占林地纠纷或唆使群众打官司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自治区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国家林业局开展的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邀请新闻媒体对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报道。通过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依法处理和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七、进一步做好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0〕68号)精神,加大对林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力度,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因林地纠纷而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在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双方都要维持争议地的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对新发生的林地纠纷案件,要做到发生一件、调处一件,不能让其成为积案。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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