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 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
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415号)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属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
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
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四、转制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在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之前,支付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
市、区县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在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房管机构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所需离退休费、医疗费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房管机构实有离退休人数,参照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费开支标准核定后按上缴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入库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二)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
(三)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
第(二)、(三)项开支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比例核定。2001年1月1日前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2000年12月31日帐面余额15%的比例补提。
五、市、区县房管机构改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参加统筹后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相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不再从转制资金中列支。关于社会保险统筹问题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六、各房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定期编报转制资金支出使用报表,并不得以转制为名,挪用和坐支转制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要立即收回拨付的转制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房管机构转制资金财务收支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元
┏━━━━━━━━┯━━━┯━━━┯━━━━━━━━━┯━━━┯━━━┓
┃ 收入项目 │预算数│决算数│ 支出项目 │预算数│决算数┃
┠────────┼───┼───┼─────────┼───┼───┨
┃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在职职工人员经费 │ │ ┃
┠────────┼───┼───┼─────────┼───┼───┨
┃直管公房租金收入│ │ │离退休人员经费 │ │ ┃
┠────────┼───┼───┼─────────┼───┼───┨
┃城维费 │ │ │离退休人员医疗费 │ │ ┃
┠────────┼───┼───┼─────────┼───┼───┨
┃其他收入 │ │ │解聘人员补偿费 │ │ ┃
┠────────┼───┼───┼─────────┼───┼───┨
┃ │ │ │启动资金 │ │ ┃
┠────────┼───┼───┼─────────┼───┼───┨
┃ │ │ │公房维修费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小计 │ │ │小计 │ │ ┃
┠────────┼───┼───┼─────────┼───┼───┨
┃上年结余 │ │ │年终滚存结余 │ │ ┃
┠────────┼───┼───┼─────────┼───┼───┨
┃ │ │ │ │ │ ┃
┠────────┼───┼───┼─────────┼───┼───┨
┃收入合计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 │ │ │ │ ┃
┠────────┼───┼───┼─────────┼───┼───┨
┃公房出租面积 │ │ │在职职工人数 │ │ ┃
┠────────┼───┼───┼─────────┼───┼───┨
┃公房出售面积 │ │ │离退休职工人数 │ │ ┃
┠────────┼───┼───┼─────────┼───┼───┨
┃公房面积合计 │ │ │解聘职工人数 │ │ ┃
┗━━━━━━━━┷━━━┷━━━┷━━━━━━━━━┷━━━┷━━━┛
单位负责人: 单位电话: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