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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所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不得兴办经济实体,现有经济实体要在2001年6月底以前,在名称、财务、职能、人员等方面与驻外办事处彻底脱钩。

二、各驻外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脱钩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工作。待清产核资的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产处和省清产办(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由驻外办事处提出对经济实体的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实施。

三、脱钩后的经济实体如果仍占用驻外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由驻外办事处与脱钩后的经济实体签订租赁合同,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四、凡是在经济实体中任职或兼职的驻外办事处人员,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妥为处理;经济实体聘用的人员,按劳动合同依法处理。

五、经济实体与驻外办事处脱钩后,一律重新依法确定法定代表人,并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驻外办事处不再对所属经济实体负有经济责任。与此同时,经济实体注销、撤销或脱钩后,要及时在注册所在地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待所不列入此次经济实体清理范围,驻外办事处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搞好接待服务和经营。所组织的收入要纳入驻外办事处预算管理,用以保证驻外办事处的正常运转。

七、驻外办事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后,属于办事处编制内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人员,其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仍比照省级行政机关定额安排。接待经费采取定项补助的办法,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

八、此项工作由各驻外办事处具体负责,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工作结束后,各驻外办事处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写出专题报告。在对所属经济实体的清理和处置过程中,各驻外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要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准抽逃、转移资金,不准私分、贪污国有资产,违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于今年下半年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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