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00年12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系重大。重新制定的条例总结了原条例施行6年来的实践经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重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的基础上,将“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以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确定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穿在规范行政执法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中,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行政的基本精神。同时,条例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了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力度,并科学、系统、详尽地归纳了各项违反条例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和行政处分档次。这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环境,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好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综合机构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有各类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一次重新审核,并对经确认的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分级予以公告。公告后,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确认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机构改革后继续保留和重新组建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条例规定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审查关特别是入口关。加强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证件的重新换发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条例规定的合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
三、健全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汉责任制以及其他层次监督工作制度。当前,要抓紧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公示制。目前尚未建立公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今年上半年内,抓紧确定公示的地点和方式,尽快将本单位应当公示的事项向社会公示,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制度的落实;已经建立公示制度的行政执法单位,也要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以进一步增加行政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二是要尽快启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制度。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对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建立相应的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制度。对于确属本机关层级监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受理,不得推诿、扣压或者久拖不办。对其中比较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线索,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下级机关限期处理,并跟踪督察处理结果;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下一级机关直接监督范围内的一般案件线索,可以转交下一级机关处理,并视情况要求反馈结果。对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处理,及时报告承办情况;否则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严格审查把关,并加大备案和清理的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在发布前经其设立或者指定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发布后及时上报备案,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随时进行清理。凡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的,不论经何种渠道提出,文件发布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要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废止或者修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自省政府黑政发〔1993〕129号文件下发以来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做的具体应用解释没有报省政府备案的,应于今年3年末之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要求,将应用解释文件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此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规范和清理本系统使用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统一规定的文书,要抓紧制定有关文书格式,于今年3月末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四、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层级监督水平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条例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并明确赋予其10项具体职责,这既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力,更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按条例要求设立或者指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系统的层级监督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贯彻条例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担负的法制工作特别是层级监督任务相适应,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般违法问题,均可依据条例代表本级政府大胆监督,通过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等方式依法处理;对于层级监督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后加大监督力度,并善于同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务求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也要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层级监督职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确定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职责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抓紧确定,于今年3月末之前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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