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1]5号
  • 【发布日期】2001-03-16
  • 【生效日期】2001-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单位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中的帮工)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调整到6%。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仍执行原标准。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为帮工缴费的比例按14%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