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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附加、 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60号
  • 【发布日期】2001-03-21
  • 【生效日期】2001-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附加、 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附加、
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60号2001年3月2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
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农税附加资金属于集体资金,应坚持乡管村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第三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收支程序
农税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按户开具完税证。正税和附加要在完税证中分别填列。入库时正税缴入乡(镇)金库,附加缴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税附加专户中,按村设帐。
各村使用农税附加资金时,村委会设有专职会计的,由村委会作出用款计划,经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从专户拨付到各村。村委会未设专职会计的,村委会按乡(镇)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用乡镇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帐核销。

第四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税附加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农税附加资金优先保证五保供养经费,五保供养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人数开支。
村干部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村办公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费、报刊杂志费、取暖费等。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含差旅费),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村级严禁开支招待费。
农税附加资金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也可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监督管理
农税附加资金由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农税附加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严禁以白条报销和作帐。
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农税附加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税附加资金规范运行。
村委会对本村农税附加资金的拨入使用情况、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要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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