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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03-21
  • 【生效日期】2001-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本市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林业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0年底执行期满。按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对本市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矿山、园林部门,驻京部队,市林业局直属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核定,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限额编制单位落实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2.5万立方米。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规定,本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限额编制单位分解下达。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核定、分项使用。

二、对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林木采伐量计划管理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本市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采伐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只能减少,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为了保证年森林采伐限额顺利执行,本市实行年度林木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各限额编制单位要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经营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林木采伐量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市林业局,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中,一般林业生产采伐(抚育性、更新性采伐等)、小型工程建设采伐、病死树清除采伐和速生丰产林采伐的采伐量指标,由市林业局按年度下达到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有林部门;市级、区(县)级大型重点工程计划采伐的采伐量指标,由市林业局按程序审批下达;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经市林业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三、严格执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确保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实现首都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规定,尽量保护现有林木,严格控制采伐量过大的林木采伐审批。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的规定,计划、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本市林业总体规划,尽可能地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严格审核。

四、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有林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森林资源调查,每年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要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与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市林业局对各区、县和市有林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超限额采伐的单位,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扣减其下年度采伐指标。对违反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铁路、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本市森林采伐限期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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