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23号
  • 【发布日期】2001-03-27
  • 【生效日期】2001-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23号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决定于今年3月至9月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我省当前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是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的可靠保证;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监督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地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严格执行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要求。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财清字〔2000〕3号)和我省《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如实反映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工作不认真、资产清查不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领导。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班子,配备精于力量,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圆满完成。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