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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乡 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3-31
  • 【生效日期】2001-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乡 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乡
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调整乡镇设置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证在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过程中的选举等工作依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撤乡、民族乡设镇后,行政区划未变的,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名称来改变的沿用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届次,名称改变的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二、新组建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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