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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60号
  • 【发布日期】2001-04-02
  • 【生效日期】2001-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三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格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为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要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今年着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矿业纠纷;对新发生的矿业纠纷,要在3个月之内依法处置。在矿业开发活动集中的县或有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埋设界桩,到2002年埋桩率达到50%。对新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
(二)规范和培育矿业权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今年,50%以上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招标、招商,并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监督检查、风险责任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实现矿业权有偿使用的途径,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为培育和建立完善的矿业权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奠定基础。通过矿业权的合理流转,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三)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2001年完成盐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2002年完成石油、天然气、铜、铅、锌、金等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调查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地面塌陷、滑坡、老卤等地质灾害和土地占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并制定整治规划。
(四)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征收管理。从今年起,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额每年递增6--8%,稳定征收面和入库率。采矿权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纳费申报和缴纳,补偿费的减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确保矿业权使用费全额收取入库。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权在出让、转让时,按规定收取和处置矿业权价款。
(五)提高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水平,规范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重点提高盐湖矿产和其它矿产的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力争在“十五”期间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加强对集体和个体采矿的规范化管理,2002年前完成砂石、粘土、部分小煤矿、过采区砂金、石膏等不适宜规模开采矿产地国家指定范围的划定和审批工作,将相对集中的集体、个体矿山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集中管理,并以矿业权为纽带,促进小矿的联合。关闭浪费资源、破坏地质环境、安全没有保障的小矿山。
(六)在矿政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今年3月底、6月底前分别完成探矿权、采矿权信息系统省部联网;12月底前完成地质环境政府网和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建设。2001年完成GPS试点工作,2002年完成推广工作。力争利用遥感技术对重点矿区矿业秩序和矿山地质环境每年实施1--2次监测。

二、具体措施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将原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改为省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并对其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各州、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矿政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 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适时举办政策及有关部门领导、矿业权人或法人代表参加的《 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讲座、培训班。尽早出台《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和保护条例》。
(三)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制度,建立矿业权招投标制度,制定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管理办法。严格依法查处擅自转让或以承包等名义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理清已有采矿权的经济关系,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登记工作,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发展打下基础。对不依照规定越权办理矿业权登记、出让、转让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采矿、规范矿业活动。建立以县(市、行委)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内以“三率”指标为主的矿山企业资源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和考核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已经勘查、开采的矿区,要全部标示到1/5万或1/10万地形图上。重点打击非法采矿,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和矿产品流通秩序。淘汰落后的采矿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补偿费征收责任制,稳定征收面,提高实征率。
(五)建立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坚决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全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
(六)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在本行政区内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要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探索行政执法监察新路子,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对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检查办法
各地要加强对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和矿产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工作采取州(地、市)自查,省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分年度进行。省上每年抽查部分地区。州(地、市)自查由各地自行安排。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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