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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 【发布单位】81803
  • 【发布文号】鄂价费函字[2001]47号
  • 【发布日期】2001-04-13
  • 【生效日期】2001-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鄂价费函字〔2001〕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规定,现将有关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函告如下:

一、你办在组织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及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证书时,应依照规定首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以便明确执行收费中的问题。

二、你办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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