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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4-16
  • 【生效日期】2001-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琼府[2001]26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威信和形象。
三、模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政高效,文明执法。
四、依法办案,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行政复议事务。
五、不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六、不得就任何案件向其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说情或者施加影响。
七、不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八、不贪赃枉法,不索贿、受贿,清正廉洁。
九、不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十、热情接待当事人和其他来访人员。
十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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