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起点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起点问题的批复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鄂价农工函字〔2001〕49号)
武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限额规定的请示》(武价〔2001〕42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文规定的零售作价起点有不同理解,不便于统一执行。为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73号)规定,现对民爆器材的零售起点重新规定如下:
一、每批次购买炸药120千克或雷管1000发或导火索250米以下的,统一按零售价格执行。批零差率仍按15%执行。
二、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规定的零售起点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