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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起点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81803
  • 【发布文号】鄂价农工函字[2001]49号
  • 【发布日期】2001-04-17
  • 【生效日期】2001-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起点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起点问题的批复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鄂价农工函字〔2001〕49号)

武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限额规定的请示》(武价〔2001〕42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文规定的零售作价起点有不同理解,不便于统一执行。为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73号)规定,现对民爆器材的零售起点重新规定如下:

一、每批次购买炸药120千克或雷管1000发或导火索250米以下的,统一按零售价格执行。批零差率仍按15%执行。

二、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规定的零售起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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