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方案需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方案需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化水平,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省政府分别批复了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和果洛州的撤(并)乡及设镇方案。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撤(并)乡设镇工作,根据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实施乡镇调整方案需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并)乡后的行政编制及财政体制问题
乡镇设置调整后,在满足新建制运行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地区的机构编制。各地区要认真做好撤(并)乡干部的安置工作,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误。乡镇设置调整后,原财政体制不变。对已审批的乡镇,在安排小城镇建设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此次撤(并)乡设镇中需迁址的乡镇,省财政要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二、撤(并)乡后原乡政府所在地服务机构问题
我省行政区划设置因自然地域差异和人口分布的不平衡,决定了乡镇分布的不平衡。由于牧区地域辽阔,群众居住分散,就医难、上学难、买粮难、通讯难等问题长期存在。一些乡撤(并)后,如果原有的服务机构一并撤离,势必弱化乡镇的管理服务功能,达不到合并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功能的目的,同时将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许多新的困难和不便。为此,被撤(并)乡镇政府所在地已有的学校、卫生院(所)、兽医站、粮站、广播电视服务站、邮政局(所)等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保留的应予以保留。原有的县乡公路建设规划经相应调整后予以执行。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时,要做好有关财产的交接工作。迁址重建的乡镇原所在地财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移交的财产必须造册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民族乡撤乡设镇后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民族乡撤乡设镇(西宁市涉及湟中县的上五庄回族乡和马场乡撤乡并入上新庄镇;海东地区涉及互助县的高寨回族乡、加定藏族乡两乡整体撤乡建镇)后,原享受的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不变。
四、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问题
乡镇设置调整后,一些新设乡虽然目前因不具备设镇条件暂不宜设镇,但这些乡的乡址大多具有地理区位优势,也是一定区域范围内农牧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因此,有关部门在规划全省小城镇建设时,应一并将这些乡政府驻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向小城镇发展的步伐。同时,要本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撤(并)乡原址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认真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方案
这次撤(并)乡设镇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做到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调整乡镇要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搞好规划布局,逐步向城镇化方向发展。牧区并乡区域面积较大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基层民主政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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