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 龙头工程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
龙头工程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冀政〔2001〕20号2001年4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效益有较大提高,农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各类龙头经济组织带动,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新的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近几年来,全省上下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但也必须看到,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还是初步的,相当多的地方刚刚起步,远不能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不能适应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不能适应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十五”期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无论从速度规模还是质量效益上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和新的提高。
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省上下必须从思想上继续深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认识。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好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强大拉动力,是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和依托,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进而提高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效载体,是富民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是解决当前农产品卖难、加工增值率低、农民增收缓慢和组织化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和途径,而且可以通过产业链的延伸,达到“带动一产、摊动二产、活跃三产”,进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等多重目标。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必须农、工、贸、经、科、教合力推进,才能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济发展战略上明确下来,在经济发展大局中突出出来,举全省之力,把这一件大事干好。
二、紧紧抓住中心环节,大力实施“龙头工程”
龙头经济组织外联市场、内联农户,是开拓市场、科技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是实施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带动力量。龙头经济组织实力强弱和带动能力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大龙头产生大效益,“一个企业带一片、一个市场带一县”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因此,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关键是下大力量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经济组织。从一定意义上讲,扶持发展龙头经济组织,就是扶持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发展龙头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加工型企业、流通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农业企业、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多种形式并举;坚持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多种力量发展;坚持省、市、县一起上,大、中、小齐推进,改、扩、建相结合,多种途径加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参办科技型龙头经济组织,推动乡镇企业向农业龙头企业转变,引导工商企业介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当龙头,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经销、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农垦改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对外开放、小城镇建设等工作,也要积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集中力量兴办龙头经济组织。不论何种类型、何种形式的龙头经济组织,只要自身有效益、能带动农户进入市场,都要鼓励其尽快发展。
实施“龙头工程”,必须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大的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龙头企业(集团)。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要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基地和农户,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加快龙头经济组织发展,一要抓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二要重视营销,壮大营销队伍,提高市场覆盖面;三要加大资本运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扩大企业规模效益;四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五要重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通过产销合同、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调动管理者、职工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培育发展龙头经济组织,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掘现有农产品加工能力,形成合理布局,不能盲目铺新摊子,形成新的重复建设。要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能搞行政命令包办代替。要把生产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交给农户,充分调动和保护企业和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经过大力实施“龙头工程”,“十五”末,全省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龙头经济组织争取达到100家,其中10亿元以上的力争达到20家;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年销售额要争取达到150亿元,带动农户20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力争达到50%,主要农产品加工率力争达到50%,农户参与度力争达到50%左右。
三、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对于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调整资金投入方向,改进资金投入方式,集中资金支持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市场建设资金、重点项目资本金、企业技术发行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年初部门安排预算时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业龙型经济特别是龙头经济组织的发展。对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分工、职责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集中各方面资金,实行重点倾斜。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落实情况。
(二)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要逐步落实主办银行制度,实行银企联手,连续扶持。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对于以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有关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量大小和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经济组织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三)关于税收优惠。1、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3、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4、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发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四)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允许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的基地内直接收购自身加工或出口销售的农产品。需要与农民签订自用粮产销合同的,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直接到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各级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
(五)鼓励龙头经济组织建立风险基金。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计提,各级财政的农产品风险基金要给予支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龙头经济组织和基地农户遭受的自然灾害或经营风险补偿。
(六)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并在出口配额、退税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展对外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选择有条件的市、县进行建立担保公司的试点。
(八)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基地农户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简易饲养场和农作物晾晒场,未破坏土壤耕作层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不视为耕地减少。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免征国家电建资金和城市附加费,对其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九)鼓励依托龙头经济组织兴办加工、经销、技术服务等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办加工、经销等龙头企业,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新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并在财政、信贷资金上积极扶持。
四、积极深化改革,着力抓好机制、组织、制度和科技创新
一是机制创新。要因地、因业制宜,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以及“专业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关键是要不断健全完善龙头经济组织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接机制,保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要重点鼓励龙头经济组织与基地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要积极倡导有条件的龙头经济组织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农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接关系。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要率先探索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推动资产重组,使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润共同体。
二是组织创新。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用组织化推进产业化。农业企业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基础,应当作为当前培育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的一项紧迫任务来抓。要积极鼓励引导基层供销社、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部门、工商企业、乡村干部、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等领办和兴办农业企业。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密切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是制度创新。适应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要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例如反租倒包、租赁经营、入股合作、自愿有偿转让等。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推动土地经营向规模化转变。
四是科技创新。不断提升产业链条各环节的科技含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水平。一要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支柱产业调整农业科研与开发的方向,在优质新品种的培育、引进、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贮运、保鲜等关键技术方面组织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二要大力推动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兴办科研和新产品开发机构,发挥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三要积极引导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专业科技人员到农村领办、参加农业科技园区,组建科工贸集团,创新新的科技推广体系。
五、大力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农业特色主导产业
要按照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绿色产业、创汇产业和新兴产业。要发挥我省农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比较优势,突出抓好畜牧、蔬菜、果品三大支柱产品。要以良种化为先导,以设施化为突破品,依靠科技提高农业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突出抓好龙头带动、园区带动、大户带动,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创建国内外知名的产业和产品,发展区域特区主导产业。
在产业发展区域布局上,要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的带动和聚合作用。冀南地区,要依托华龙、华牧、金凤市场等龙头企业,着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和禽蛋等产业;环京津地区,依托石家庄三鹿集团、高邑和西三教花卉市场、沧州盘古蔬菜市场、保定龙飞集团和农垦公司、唐山乐百氏公司、廊坊五丰福成公司、衡水京安公司等龙头组织,大力发展乳品、肉类、果品和花卉苗木等产业;京广沿线和冀东地区,依托乐亭、定州、高邑、永年等果菜批发市场,大力发展蔬菜、果品产业;冀中南平原沙地和太行山区,依托内丘富岗集团、河北天丰农产有限公司、赞皇核桃仁出口集团等龙头企业,重点发展苹果、梨、枣、核桃等干鲜果品产业;燕山山区,以迁西、迁安、遵化为重点,突出发展京东板栗产业;张家口、承德等地区,依托露露集团、长城集团、光大蔬菜产销有限责任公司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错季菜、酿酒葡萄、杏仁等加工资源和牛羊业;永定河流域、黄河故道、滹沱河流域的平原沙地,依托文字、正定等板材市场和木材加工企业,重点发展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产业;各地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龙头经济组织,大力发展食用菌、苜蓿、芦笋、油葵等新兴产业。
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攥紧拳头,重点突破,膨胀规模,拉长链条,尽快形成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区域特区和现代产业体系。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要集中力量抓大抓强。有特色产品但还没有形成特色产业的地方,要重点在扩张产业规模、对接产业链上做文章。没有特色产业和产品的地方,要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抓起,大力发展新兴主导产业。“十五”末,全省80%以上的县(市)要形成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特色主导产业,一半以上的县(市)要形成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特色主导产业,三分之一的县(市)要形成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特色主导产业,发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长基础。
六、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活跃经济全局的高度,抓紧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目标、重点及措施。全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蔬菜、果品、畜禽养殖三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分别由省农业厅、林业局、畜牧局负责编制。各市、县也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抓紧制定本地的“十五”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财政、计划、经贸、农业开发、国土资源、粮食、科技、外经贸、乡镇企业及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于4月底前抓紧制定出具体的扶持措施,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市、县也要抓紧制定本地的扶持措施和办法,促进龙头经济组织发展。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科技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监测体系建设。要集中资金,重点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依托河北农业信息网和各市、县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尽快形成农产品信息网络。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四)加强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的动态管理。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于不符合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条件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确保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五)健全领导及工作体系。根据工作需要,省成立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赵金铎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庚茂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委农工办、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地税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垦局、农开办、粮食局、供销社、扶贫办和省农业银行等部门组成。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审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集团;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协调、审议省本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审议提交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工作进行督导、监测和考核。各市、县也要抓紧健全完善相应机构。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执行工作报告、信息反馈、统计监测等各项制度,抓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日常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