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实现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为重点,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化发展目标、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规划实施措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围绕中心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提出发展要求;要结合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重点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和协调区域城乡发展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逐级上报审查和审批。各市、县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审和报批工作。
二、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对须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审,认真实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总体规划质量。地改市的城市要抓紧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规划期限应调整到2020年,并依法报批。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根据省域及所在地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1995年底后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实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和备案。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地级市原则上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市和县城原则上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
三、努力改进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抓紧编制或修订城镇详细规划,明确控制区域、控制地段和道路红线、生态“绿线”等控制指标和界线。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城市行政、商贸、体育、文化、交通中心、商业街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实行招投标,组织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在编制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评审。详细规划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城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底前地级市要完成8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要完成70%以上,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认真做好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抓紧编制城镇道路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园林绿化、环卫、燃气、地下空间利用、人防、消防、环保、市场、文化设施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业规划,并经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地级市城市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县级市和县城要于2002年底前完成。
五、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省级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下,正确处理城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各项建设选址和初步设计,需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七、加强城镇规划的法制建设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安徽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安徽省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安徽省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努力把城乡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要认真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严格“一书两证”的集中统一核发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逐级上报。
八、加强对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规划工作负总责。要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条件的市、县可聘请规划督察员;要把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镇规划知识;省建设厅要组织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他们规划、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城镇的水平。
省建设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审报、监督和检查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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