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政发〔2001〕65号2001年6月2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依法行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能精简的要精简,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确需保留的也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切实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必须确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组建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具体承办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三、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在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中所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审核、审查、登记、同意、认证、颁发证照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
四、清理标准
(一)对法律、行政法律、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务院公布的清理结果执行。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或调整:
1.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只要求监督管理,未要求审批的事项,自治区或者有关部门和地区将其扩大为审批的,应予取消或改为备案。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在具体实施审批时超出其内容和范围的部分,应予取消。
(二)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取消或调整:
1.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2.审批理由和依据不充分,或者已经不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3.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4.对市场准入进行不合理限制和具有地区封锁作用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5.凡是一次行政审批能够解决的,重复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6.凡是能够由较低层次行政机关施行的行政审批,上级行政机关施行的同类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7.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管理职能交叉的审批事项,应调整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
8.对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可以解决的事项,所设立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可以由审批改为备案,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应分别作出调整。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参照上述标准依法进行清理。
(三)对没有法定依据,由各地、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
(四)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及从我区实际出发,必须进行审批的下列审批事项应予以保留: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新闻出版、文物、外事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矿产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审批事项;
3.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少数专营专卖及特种行业的审批事项;
5.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
6.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7.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定价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事项;
8.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9.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代行审批的审批事项;
10.其他依法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应予保留的审批事项。
五、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采用自查申报与审查核准、审查决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查申报工作;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署或本级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查申报工作;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全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结果。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
从7月1日至7月31日,各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有效的所有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并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报送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署或本级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固原行署,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按本通知的要求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报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核准阶段
从8月1日至10月31日,由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报来的自查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报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审核。
(三)决定公布阶段
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清理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六、清理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并落实具体贯彻措施,必要时可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清理班子,做好清理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查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未经报审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经过清理,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开程序,简化手续,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的规范化工作,一是要规范审批权限,明确审批机关、权限范围以及审批标准;二是要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强化服务意识;三是要规范审批期限,对每项审批都必须规定合理的审批期限。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要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职责和义务。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对违法审批或因渎职造成审批错误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凡需设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认真研究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通过市场机制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律不再设定新的行政审批。必须设定行政审批的,要明确审批条件,精简办事层次,公布审批程序,并明确规定审批机关相应的责任。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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