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45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发〔1997〕4号):“省委、省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全省的环保投入逐步增加,从1997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环保资金,主要用于综合性、区域流域性、重点工业污染源、环保产业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为了切实加强管理,用好资金,发挥效益,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环境治理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发〔1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综合性、区域流域性、重点工业污染源、环保产业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环保项目。
第四条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科学决策、集中使用、分级负责、讲求实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项目申请,填写《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 省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 安排到各地、各单位的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与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定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要求和进度完成。
第八条 省环保局要加强对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对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省环保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一条 省环保局每年初将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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