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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6
  • 【发布文号】穗价[2001]83号
  • 【发布日期】2001-04-27
  • 【生效日期】2001-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穗价〔2001〕83号)

市外事办: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2001〕41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
(一)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6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200元收取。
(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东山区、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黄浦区和开发区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3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70元收取。
(三)市直属单位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5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0元收取。

二、上述护照、通行证代办费已含市外事办自办证收取的在广州因公签证代办费55元和赴北京因公签证代办费100元标准。

三、护照、通行证代办费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征收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具体收费的实施办法由你办牵头,会同市物价、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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