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云政发〔2001〕66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2月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促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颁布,对于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硬化预算约束,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开创预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预算管理
《条例》在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将《 预算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工作,提前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编制更加规范、科学和透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预算法》和《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强化预算约束。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和细化预算,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通知和财政部门和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收入要按照类别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支出要落实到项目上。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省本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政府。省级预算草案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和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预算。除项目计划未落实或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外,其余支出原则上均不能预算留待分。
(二)要严格执行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以及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要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根据收入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缴入专户擅自使用的,一经查出,将全额收归财政用于平衡预算。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
三、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财经委)依法开展工作。
(一)在各部门预算草案和省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由省财政厅统一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省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省政府批准之前,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编制情况。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落实省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交;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省人大财经委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对省人大财经委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有关部门在接到省人大财经委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省财政厅,在与省财政厅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省人大财经委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四)各地、州、市、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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