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鼓励非国有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湖南省鼓励非国有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五月八日)
为积极扩大内需,调动非国有投资的积极性,发挥非国有投资对推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非国有投资包括集体、联营、股份(不含国有控股)、私营、个体等经济成份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企业投资。
一、凡允许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都允许非国有经济进入;凡加入WTO后准备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对非国有经济开放。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投资主体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以及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投资。
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非国有投资者对教育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除另有协议的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允许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办学,所需建设用地按国家办学用地办理,允许非国有投资主体参与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改造发展。
四、允许和支持非国有投资主体按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依法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通过收购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按程序报批将现有公有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制定《湖南省非国有经济投资指导目录》,依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修改、补充,并结合投资形势和招商项目,定期公布。
六、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采取合作、联营、股份、BOT、TOT等方式参与资本市场竞争,通过竞标获取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
七、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采取兼并、租赁、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八、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依法运用土地、设备、技术、商标、品牌等资产进行投资活动,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整国有存量土地时,可依法采用租赁、作价投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向非国有投资主体提供土地,降低非国有企业初次投资成本。
九、鼓励非国有经济业主通过承包、租赁农用地,进行农业规模开发和经营,在承包、租赁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鼓励非国有经济业主承包、租赁、综合开发现有农村水利设施。
十、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部,在非国有企业中探索开展主办银行制度,合理确定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信誉、有能力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人民银行要积极利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扩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非国有企业发展。
十一、加快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会员制形式,会员出资由非国有经济主体自愿投入。
十二、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积极向国家推荐非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
十三、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要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贴息等形式引导非国有投资。
十四、鼓励民间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聚集,以项目为依托,探索闲散资金进入投资领域的新路子。
十五、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积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境外融资和招商引资。
十六、对现有收费性文件、行政审批进一步清理,将各项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等汇编成白皮书,并在省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发布,免费查阅。
十七、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对有特色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实行无费保护政策。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省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实行无费区、无费镇政策。
十八、对非国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认证的,所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进入小城镇农民购置和建设房屋用地,允许用原有宅基地按规定进行置换。
十九、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非国有投资主体,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申请的途径。
二十、凡已注册登记的非国有投资主体从事投资活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征土地、不改变所占用地批准用途和面积、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需审批,只需备案。涉及到新征土地、农用地转用的,由相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办毕;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报批的途径。
二十一、凡经审批、备案的非国有投资项目,自主创造条件开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非国有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选择一批优秀非国有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三、采取政府协调,工商联、个协等社会团体运作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建立非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培训等服务。接受非国有企业投诉,并进行跟踪督查,确保落实。
二十四、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进入非国有企业,其技术职称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给予办理手续,工作异动后,其参保年限和工龄连续计算。
二十五、进入各级城镇创业的非国有企业主,本人及家属户籍关系允许迁入创业地所在城镇。在异地经营、从业的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和歧视,享受当地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十六、不得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确需依法执行检查,必须出示执法单位制发的执法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审批登记、年检等手段,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联谊、协会等团体,不得搭车收费。
二十七、依法保护非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劳动用工权、财产所有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贪污、盗窃等损害非国有企业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二十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引导,对发展非国有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要予以表彰。
二十九、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鼓励非国有企业投资政策和非国有企业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为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非国有经济发展,扩大非国有投资规模。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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