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1〕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趁秩序的决定》、《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中取得了一定成果,维护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了社会的政治稳定。
(二)当前我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许多领域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偷税、骗税、非法买卖外汇和走私贩私活动屡禁不止;文化市场混乱,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严重;社会信用紊乱,逃废债务现象依然存在;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较为普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低劣问题突出;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影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扩大新疆对外开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趁秩序的决定》,整顿和规范好我区市场经济秩序,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要做好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首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十五”期间的主要任务:一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非法买卖外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工程招投标,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四是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务失真、弄虚作假的行为。增强社会信用观念,制止恶意逃废债务)。五是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六是推进文化市场整顿。七是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八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
(六)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加大集中整治力度。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尤其是制售关系国计民生、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饮品、药品、建材等行为;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复混肥)、农机等损害农民利益的坑农害农行为;制售假冒伪劣粮食、棉花、成品油等重要商品行为。
2.整顿建筑市场。严厉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及暗箱操作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行为。
3.加大文化市场的整顿力度。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和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整顿好文化市场。
4.以查处骗税、偷税和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的活动;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严防走私回潮。
5.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6.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深入开展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煤矿、化学危险品储运、公共人群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七)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披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严厉惩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杜绝重大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地区封锁,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对整治效果感到基本满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集中力量,严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八)要从查处大案要案人手,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集团和首恶分子。加大办案力度,大张旗鼓地处理一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惩处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不论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查个水落石出,绝不手软。
(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相互配合。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区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通报并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制止瞒案不报、以罚代刑等现象,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查责任。严惩内外勾结的腐败分子。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违纪的必须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绝不允许包庇纵容、以罚代刑、姑息养奸。
(十)设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中心。各地区、各有关执法部门都要相应设立举报中心,形成举报网络,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重奖。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对打击迫害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十一)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和监督,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成果和经验,注重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四、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
(十二)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治区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州长、市长、专员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对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部门参照本意见制定。
(十三)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
(十四)各地州市要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经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人签署后,上报自治区备案。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十五)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必须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或者未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打破地方保护,严禁地区封锁
(十六)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以任何方式强令只能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接受本地服务;设置关卡阻碍商品进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歧视性待遇、歧视性资质、不同标准及重复检查、重复认证;限制外地经济组织在本地设立机构或投资以及其他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
(十七)坚决贯彻《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自治区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消除地区封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在国务院《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公布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十八)对自治区所属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违反《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依法行政机制
(十九)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各级人民政府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组织彻底脱钩,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纠正政府职能错位现象,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培育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职责。
(二十)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对审批者实行权责挂钩。对已经清理的行政性审批项目要抓紧落实,对未清理的要继续清理,对保留的要简化程序、规定期限、改进服务,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一)清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行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议。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突出问题,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予制止的政府失职行为,根据《监察法》,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执法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坚决惩治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三)建立“在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联合行动并指导协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成立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组织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中心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十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行州长、市长、专员负责制。同时,还要确定本地区的整顿工作重点,制定出实施方案,并具体部署和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列入自治区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出具体方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没有列入自治区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年内要初见成效,三年要明显见效。对整顿工作不力,达不到 目标要求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统筹安排,讲求实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提出时间和进度要求,切忌形式主义。同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整顿,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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