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促进昌吉市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将收回、收购和统一预征的土地进行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和开发的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
第三条 为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昌吉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包括以地换房、联营联建、出租等)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条 政府对所储备的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使用的以外,均采取公开拍卖或竞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机构设置文件另发),设在昌吉市土地管理局。
第六条 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基本职责。
1、根据昌吉市人民政府安排,制定昌吉市辖区内土地储备政策。
2、对将要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
3、具体负责土地的收购、预征工作。
4、建立土地储备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
5、对储备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开发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昌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纳入和计划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经过预征的集体土地。
第八条 根据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土地,以及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闲置土地。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收回的土地。
第十一条 需要转让的划拨土地。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预征储备程序。
1、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确定集体土地预征的范围,测算预征成本。
2、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预征范围,拟定范围,拟定预征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4、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预征土地费用。
5、支付预征费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6、将预征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根据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调整土地以及用地单位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储备程序。
1、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调查,测算收购成本。
2、与原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
3、将收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各类闲置土地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收回土地的储备程序。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收回土地方案报昌吉市人民政府审批。
2、根据昌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3、将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五章 储备土地和土地储备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管理由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必须进行权属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设立昌吉市土地储备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和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基金由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出让储备土地收益三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基金的日常管理由昌吉市财政局负责,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局收取,并纳入土地储备基金专户。
第二十条 土地预征、收购所需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划拨给昌吉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土地收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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