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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33号
  • 【发布日期】2001-05-08
  • 【生效日期】2001-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多层次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公益林主功能的充分发挥,推进生态省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促进林业经营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我省林业跨跃式发展的根本措施。认定国家公益林,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对保护和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认定国家公益林重要性的认识,把认定国家公益林作为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和技术性较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此,省政府决定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由省林业局牵头负责,国土、建设、计划、财政、交通、农业、民政、公安、司法、旅游、农垦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认定国家公益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同时要拨给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国家公益林认定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按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国家公益林的区划与定界工作,属市、县管辖的由市、县政府负责,属农垦系统的由省农垦局负责,属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林区的由该林区负责。具体认定工作按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进行。省林业局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细则;要组织技术培训和开展试点工作,为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总结经验;要加强工作检查和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验收,确保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的国家公益林认定成果符合国家的要求。

三、时间要求
我省国家公益林的区划及界定工作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要及时将认定成果统一上报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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