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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93号
  • 【发布日期】2001-05-09
  • 【生效日期】2001-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提高人口素质,是与控制人口数量同样重要的工作,是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之一。提高人口素质,要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健康水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为了保护和增进儿童健康,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提出我省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面临的状况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全省已经形成妇幼卫生网络,培训了一支妇幼卫生技术队伍,依法开展了青春期、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及新生儿的各期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的诊疗,逐步应用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逐年提高。我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从建国前的1500/10万、200‰降至2000年的30.66%/10万和20.09‰,出生缺陷发生率从1991年的12.8‰降至2000年的7.18‰。
但必须看到,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率仍波动在8‰左右,估计每年有3000例出生缺陷儿出生。其主要原因有:环境污染、职业性危害、吸毒、病毒感染、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等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健康;铅污染、碘缺乏、高氟等导致胎婴儿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的障碍;一些地方接生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围产期缺氧、新生儿室窒息和产伤仍是造成新生儿脑瘫、癫痫及智力低下的主要原因;在贫困地区不良的婚育、近亲婚配现象仍然存在,遗传病发生率较高,婚前保健、围产保健覆盖面还比较低;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也较薄弱;3岁以下婴幼儿有90%以上散居在家中,对这些孩子的早期教育、科学育儿知识也未普及;对孕妇、胎儿、新生儿进行有关遗传性和先天性疾病的常规筛查,因技术风险高、耗资多,以及受群众认识及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覆盖面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关法律政策尚未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合力,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投入不足,基层妇幼卫生机构设施、设备和人才基础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主要目标:
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因围产因素、环境因素导致儿童智力损害,提高出生婴儿的体质和智能;逐步实施对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措施。力争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0%,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使以上主要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原则: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关系,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把提高人口素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二)因地适宜,分类指导,以广大农村为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重点,采取科学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四)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遗传、生殖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引进适宜技术和新技术。

三、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供各项优质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特别是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等规定者,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结婚。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母婴保健社会监督执法能力,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堕胎、弃婴等对妇女儿童健康带来损害的违法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理照顾和保护,严禁育龄妇女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为孕育健康下一代提供良好环境。
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孕产妇管理,提供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
(二)建立健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
1.继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近五年内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在辖区内起到保健指导中心的作用。
2.加强孕产期保健,实行住院分娩,狠抓产科质量,减少新生儿窒息和产伤的发生,努力提高新生儿窒息的复苏水平,在近5年内,逐步建立新生儿急救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是依法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应不断加强产儿科内涵建设,执行各项医疗保健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增添急救设备,提高抢救急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能力。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城市二、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要认真落实对口支援,组织医务人员下乡服务,帮助乡镇卫生院培养人才,加强产儿科的管理。
3.认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优生保健技术监测网络。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孕前服务和管理,减少未婚、未育人流、计划外怀孕、引产对女性生殖健康的危害和早婚、早育对胎、婴儿生长发育的影响。
5.进一步规范儿童系统管理程序,提高筛查质量,加强体弱儿童的管理与早期干预。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做到对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早期教育工作的管理。
6.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城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使优先、优育、优教的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得到落实。
(三)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
逐步消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因缺铁、缺碘,以及铅、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落实除高碘地区外全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措施;强化碘盐出厂检测制度,加强对食盐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严禁不合格碘盐的销售,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碘盐及补碘药物的违法行为。缺碘地区要严格执行《口服碘油丸要则》,在医生指导下,为特需人群服用碘油丸。严禁利用补碘牟取私利,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孕期监测,孕期常规补充铁剂,孕前及孕早期常规服用叶酸;逐步将孕期淋病、梅毒等性病的检测及孕期、新生儿碘营养水平、血铅化验列为孕产期常规临床检验项目;依法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常规产前诊断。逐步将婴幼儿听力、视力的筛查列为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提高体检质量,达到早期检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目的。继续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开展风疹疫苗接种,减少风疹病毒对胎儿的危害。
加大高氟、高砷地区改水、改灶力度,改善饮用水质量。推广车用汽油无铅化,全面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使居民生活环境逐步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四)加强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1.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文艺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特别要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加强对农村育龄妇女的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制止不科学的宣传和商业性广告。动员社会各界不断改变生殖环境,共同落实有关法规、政策。
2.在医疗保健机构、学校、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较为规范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育儿学校、人口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的科普知识,使重点育龄人群比较全面、系统地接受婚育知识教育;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教育内容;建立宣教、咨询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水平;编制各类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科学育儿知识,逐步改变不健康的生殖行为。
(五)依靠科技与教育,提高母婴保健科技水平。
要切实加强有关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针对主要伤残原因,开展新生儿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研究,重点开展防治围产期缺血缺氧性脑损伤、降低新生儿窒息致残率、孕期疾病、用药及生殖系统感染对胎儿生长发育影响、环境和营养因素对胎儿及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等科学研究工作。要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及使用,积极推广一些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的适宜技术,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进一步加强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遗传、生殖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建立健全全省出生人口素质的监测网络。
依法建立出生人口素质的监测评估制度和常规报告制度。逐步实行残疾儿童的首诊报告制度;实行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婴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等个案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影响因素及存在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与建议。
(七)增加经费收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增加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大投入。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积极争取国际合作与援助。要切实加强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要把提出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贫困地区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本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督,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宜技术,定期组织检查、评估。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做好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审批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学龄儿童、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比例和托幼教育水平,推行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能开发。民政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扩大婚前医学检查覆盖面、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的工作。劳动部门、工会主要负责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各项保健措施,为孕产期、哺乳期妇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的功能训练。妇联主要负责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和社区家庭教育工作。计划、财政、科技、人事、宣传等部门要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有关科技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项活动。
(三)各有关单位要关心、爱护科技人员,对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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