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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通告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5-14
  • 【生效日期】2001-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通告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公众电脑屋”等营业性场所。

二、凡在本市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和ISP接入意向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申请。凭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市信息办作为本市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公众电脑屋”的审批工作。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暂停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四、根据《通知》精神,原已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的“网吧”、“公众电脑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受理时间:从5月25日起至6月25日止。

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后,原《上海市公众电脑屋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六、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严格遵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保证信息安全,提供良好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八、凡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的和无证无照经营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网吧”,将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九、各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办公地点: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7楼
联系电话:63905098 63902018(投诉、举报电话)
网站网址:http://www.shca.gov.cn
上海市公安局:
办公地点:上海市建国西路75号(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联系电话:24025818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办公地点:上海市巨鹿路709号(市场处)
联系电话:54035290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点:上海市肇家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
联系电话:64220000转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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