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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5-16
  • 【生效日期】2001-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单位,各大学: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意见》、《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斤,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5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农业税收征收任务全面完成,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是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前提。各地应当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首先,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新增的耕地面积或者因征(占)甩、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进行调整。严禁擅自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其次,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注意邻近地区尤其是村、组之间的平衡,避免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对高估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严禁向农民平摊无固定收入土地和免税年限期满土地的农业税。第三,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或者变通。第四,按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种对农民实际种、养的农业特产品进行税源普查,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公开、公正地评定应税产量,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依法核定计税收入相应纳税额,切实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第五,依法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的农业税负担。

二、进一步理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是农业税收征收的主管机关。因此,各地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理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履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面对千家万户,工作量大,难度也很大。为了完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协税、护税组织,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保障农业税收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三、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对农业税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以及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应税产量、计税价格、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等逐项核实、登记到户,并据此编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收清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收清册,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1个月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推行“三定”征收办法。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大力推行“定税额、定时间、定地点”的“三定”征收办法,实行集中征收、分户开票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税收纳税网点。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征税时,应当同时征收正税和附加,并按照规定开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征收的正税和附加应当在同一张完税凭证上分项填写,严禁收税不开票或者以白条代替完税凭证。
(四)健全委托代征手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税收,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单位的有关人员,经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方可办理农业税收征税业务。
(五)规范行政执法保障措施。纳税人有能力纳税,无正当理由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正税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经县以上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局或者农税局局长批准,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税收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应纳正税及附加,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建设,稳定和充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队伍。
各地要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建设,为农业税收行政执法提供组织保障。在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充实乡镇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专业化、现代化的需要。

五、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促进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支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行政,加大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力度。要调整和理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认真研究和解决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在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加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纳税人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努力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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