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1〕26号2001年5月21日)
今年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占全省各类事故的80%以上。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针对交通安全隐患和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严重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
一、指导思想
这次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围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工作,以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各种违章行为为主要对象,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整顿治理活动,尽快扭转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行为。对违规加高栏板、增加轴重、增加弹簧片数的货车和违规增加座位数、加装行李架的客车,强制拆除改装,恢复原状。
(二)坚决杜绝农用车辆载客的行为,使农用车辆交通违章明显减少,事故显著下降。
(三)严禁给走私、盗抢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上牌发证。严禁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坚决没收解体。
(四)严格查纠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使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交通参与者安全交通意识明显增强。
(五)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一般交通事故稳中有降。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从瑞在开始至12月底,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以下整治活动。
(一)集中整治客货车辆超员超载违章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的通告》要求,以长途运输车辆超员、超载为重点,集中力量对行李架货物超载、卧铺车顶加装行李架和运输煤炭、燃油、建材的货运车辆超载超高,大量抛洒、排放污染物等对交通秩序、交通安全、交通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违章行为进行治理整顿,此项整治工作共分3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省政府通告,大造舆论声势,使全社会了解整治活动的内容和要求。要组织民警深入运输单位、运输户,特别是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问题较我的单位、运输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通报将要采取的整治措施,广泛争取运输单位、个人和驾驶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深入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掌握公路客运、货运超载的线路、地区以及形成严重超载的原因和源头,了解辖区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迅速制定出安排周密、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禁止超载客、货车辆上路行驶阶段(6月1日至8月底)。在这一阶段要强化路面执法检查,依法严处超员、超载、超高现象,坚决禁止超载客、货车辆上路行驶。各地要调集足够的警力开展路面巡查,超载车辆不得驶出驶入各地市、县辖区。初期可采取劝返、自行卸客、卸货等措施,少罚或不罚;从6月10日开始,依法严格实施处罚措施,对超员20%以上的客车、超载30%以上货车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给予高限处罚、处分,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同时责令其自行消除超员越载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此期间,各地还要集中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对从事公路运输的客车和货车要进行必要的外观检验,凡发现客车违规增加座位、加装行李架等现象,要强制拆除改装,恢复原状,否则坚决不准上路行驶。至8月底前,全省要基本杜绝超员超载现象。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5日)。省公安厅将就此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地市、县区公安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针对夜间视线不良,行车环境差,长途夜班车驾驶员容易出现疲劳驾驶、容易发生事故的实际,各地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格执行省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决禁止长途客运车在禁行时间内载客运行。并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营运、旅游客车进行全面的技术性能检验。对技术性能差的车辆,责令其修复,否则,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三)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开展对农用运输车辆的专项治理整顿。从5月10日至6月底,各地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农机部门,以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为中心,集中治理整顿农用车辆违章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驾车人违章操作及车辆技术状况差等问题。国道、省道和其它公路干线上的整治工作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在其他道路上由治安部门和派出所配合当地农机部门,对各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进行整治。对严重违章者,除配合农机部门罚款、扣证外,还应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治安拘留。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配合农机部门开展对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交通违章的危害性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通过整顿,达到违章减少,事故下降,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
(四)大力整治假牌、假证、无证问题。7月至8月,通过信息查询、路查、路检、车辆管理、事故处理等环节,发现和查扣假牌假证相关车辆和人员,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要依法处理,直至没收车辆并追查其来源以及有关人员责任。。属列入目录并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责令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牌证;属非法拼装、改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解体。
(五)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章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中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等可能直接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一律从重从严处理。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在处罚的同时给违章加强员记分。对违章记分达12分的驾驶员,滞留其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责令其到当地交管部门参加考试。
(六)对重点驾驶员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一个月时间对辖区自2000年以来曾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重点驾驶员进行3小时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通过讲解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以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实例,使驾驶员真正认识到超员超载行驶,酒后、疲劳驾车及夜间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等违章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交通安全的自觉性。
(七)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治理。各地要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年初下达的“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抓紧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调查摸底、分析事故原因和规律的基础上,于7月底前将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逐一提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凡是需采取改线、拓宽、降坡等工程改造措施的,提请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增设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隔离带、防撞墙等设施,尽快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四、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振奋精神,迅速行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重要批示,开展严打整治的重要内容,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交通安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做好民警的思想发动工作,使广大民警以高昂的斗志,必胜的信心投入到各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整体合力。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意见和进展情况,切实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迅速营造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继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在配合各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同时,不断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积极营造“交管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集中整治与日常严管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通过集中行动,推动和促进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交通事故预防等项工作。各地在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具体工作方案,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切实落实责任制,对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发放、车辆检验和路面违章处罚等环节出现的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和交流。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在集中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进展情况、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公安厅。
(六)加强公安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即要严格执法、又要重视做好群众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标准办事,绝不允许乱收费、乱罚款、滥用武器警械和粗暴执法甚至打骂群众的问题发生。要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在集中整治活动中,临时增加的管理措施如车辆检验、驾驶员安全教育等,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加强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使各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收到明显效果,为陕西经济发展和群众的交通安全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