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城市市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二)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根据公安部《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时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九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不超30-60分钟(具体时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分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方法。
停车服务时段分夜间停车服务、白天停车服务和昼夜停车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或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凭有关部门的批文、证照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格式监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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