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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 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86号
  • 【发布日期】2001-06-06
  • 【生效日期】2001-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 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
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8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保护我区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它当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由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调查和研究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现状与问题,以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国办发〔2001〕8号文件为依据,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制订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力争年内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有争议的土地,要及时组织调处,做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为减少工作重复,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结果的统一性,各地、市、县应加快开展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节省登记发证经费开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农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农垦系统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也不能以“纠纷”、“争议”为由,强占国有农场土地。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退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除宣布其批准文件和证书无效外,还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0〕68号)精神,加大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力度,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对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双方都要维护争议地的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对历史遗留案件,要分门别类,组织力量处理。对新发生的国有农场土地纠纷,要做到发生一件,调处一件,不能让其成为积案。
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农垦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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