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以大企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工业经济格局,实现全省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中小企业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全省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中,95%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生产总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工业企业的60%和40%左右。近年来全省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既有大企业的主导支撑作用,也有中小企业的贡献,特别是在安置职工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方面,中小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是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十五”期间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中小企业基本放开,但由于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活力。从体制上看,中小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在正常纳税外还要缴纳管理费;从基础来看,中小企业重复建设严重,结构不合理,技术设备陈旧,产品老化,专业化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从经管状况看,受资金、人才、环境的制约,两级分化严重,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存在开工不正常,亏损严重,欠发工资和欠发两金问题。加速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三)加速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繁荣地方经济,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加速工业化、现代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进程,实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再翻一番的目标,从而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
(四)按照发展是硬道理,“十五”期间实现全省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主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属地化扶持的原则,中小企业是市州、县(市、区)经济支撑力量,解决中小企业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以市州、县(市、区)为主;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中小企业予以积极的支持;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中小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都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
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对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要“一视同仁”;
坚持一企一策的原则,在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中,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灵活运用政策。
三、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五)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改革目标:两年内全省国有中小企业要全部放开,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竞争性的国有中小企业,要通过国有产权转让、出售、拍卖,多数退出国有,退出国有的同时解除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集体企业、乡镇企业3年内全部完成改制;改制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要求,加速经营机制转换,成为“四自一独”法人实体。
调整目标:全省基本建立起中小企业退出机制,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中小企业实施破产,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原则,对一些重复建设,小而全又都达不到合理经济规模的企业,通过拆分、重组、改制,组建一批专业化程度高的新企业;扶持科技型企业和为大企业配套的企业加快发展,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精、新、特的中小企业;一批独具优势的生长型中小企业达到合理的经济规模。
发展目标:壮大一批效益型中小企业,2005年利润1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要达到300户以上,其中利润500万元以上的要达到200户(含1000万元以上的50户)。发展一批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社区服务型企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一批私营、个体企业,2005年内,新创立的中小企业要比2000年增加20%以上。
四、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六)放开中小企业的着眼点是搞活,使企业有适销对路的产品,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职工工资能够正常发放,逐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七)放开国有中小企业核心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基础较好,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一批,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一般的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一批,实现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对于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流通领域中的国有中小企业私营一批,国有资本公开拍卖出售,变为私营企业。
(八)对集体、乡镇企业也要实施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或变为私营企业,不再保留原单一的集体、乡企性质。企业设立时,凡是国家、集体没有真正注入资本金而注册为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界定,重新确定产权归属。资本金注入不到位的,也要重新变更登记。
(九)国有企业改制同时要解决职工身份。解除国有职工身份,要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由各市州确定。职工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经济补偿金可以作为职工股份入股。职工得到经济补偿金以后,就不再是国有企业职工。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有净资产的可以通过变现解决,净资产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本级政府通过国有股减持收入、国有资本转让收益解决,资不抵债企业应实施破产。
(十)妥善解决企业债务。改制企业1995年以前所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的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扭亏专项资金等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和地方基建“拨改贷”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债权转股权。
对企业改制前清理出来的需要报废削价的产品(商品)、呆坏帐和待处理资产损失,由企业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十一)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职工可以出资购置原企业资产,获得股权,对职工暂没有能力一次性出资购买的,可将原企业资产按职工应持股额度暂借给职工,这部分持股红利留给企业,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清。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新企业注册资本的20%。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份,以现金一次性购买的,价格可优惠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支付不低于50%。
(十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在改制时,要先界定产权,后量化股权,做到谁投资谁所有,谁创利谁受益。
(十三)改制后的中小企业,仍保留国有股的,国有股红利3年内可暂不收缴,经批准,可暂借给企业使用或增资扩股时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
(十四)企业改制时,注意避免新的大锅饭,鼓励经营者或企业领导集体控股;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可给予“期权”“股权”奖励。
五、加速淘汰一批中小企业
(十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五小企业和严重污染浪费资源的十五小企业要退出市场,予以淘汰。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编排淘汰企业规划,力争3年内基本淘汰完。
(十六)对一些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施破产。
(十七)对列入淘汰规划和拟实施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争取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2001年的重点行业是冶金、有色、煤炭、军工,通过享受核呆政策淘汰。没有条件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特别是近年来,企业重组后留下的空壳企业,安置职工压力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可依据《破产法》予以破产。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破产依据《 民事诉讼法》进行,实施破产时,可以将企业土地使用权变现,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各地可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十八)对于资源枯竭的国有矿山,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关闭企业政策实施关闭破产,原则上,职工由同级政府承担安置费用,银行债务由银行从呆坏帐准备金中处理,其他债务用企业债权或资产处理。
六、合力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十九)选择一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企业,综合采取有效扶持措施促进这些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2001年,首先在长春进行试点。由长春市确定扶持企业名单,根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信贷原则给予贷款支持,省、市信用担保公司给予贷款担保,省经贸委给予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技术创新补贴。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合力支持其发展,迅速把这些企业做强。各市州经贸委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试点。
(二十)扶持一批专业化配套企业。由一汽、吉化、油田、通钢、炭素、化纤等大企业、大集团选定一批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协作,形成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对列入配套的中小企业也要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除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外,省、市州也要将扭亏资金、改造贴息资金、创新资金向这些企业倾斜;龙头集团对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加强技术、管理、人才、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持,对其综合素质进行升级达标认定,提高配套企业的整体水平,稳定并不断深化协作配套关系。
(二十一)对生产传统产品的中小企业,只要产品有市场,各级政府部门就要予以配套支持。对这些企业中的标志性技改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国债贴息计划或“双高一优”计划,在贷款和贴息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效益好、有信誉的高新技术企业、非国有企业发行B股;对符合条件企业争取银行“封闭贷款”支持;对竞争潜力较大、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出口商品提高出口退税率;停止增收电力增容费;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七、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
(二十二)继续实施培育“小巨人”战略。全省规划5年内年利润百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要争取达到300户以上,每个县(市、区)要达到5户以上,每个市州要达到10户。各市州、县(市、区)要编制好培育“小巨人”企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落到实处。
(二十三)培育“小巨人”企业实行滚动升级。从2001年开始,将“小巨人”企业分为两个档次,年实现利润在100万-1000万元的企业,统称为“小巨人企业”;年实现利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统称为“小巨人明星企业”。对达到上述两个档次的企业,予以命名并颁发相应牌匾。省经贸委确定年利润5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为省扶持重点,对其他“小巨人”企业,地方政府要予以扶持。对于“小巨人明星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导。
(二十四)落实鼓励“小巨人”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小巨人”企业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吉经贸企联字〔2000〕567号)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改善软环境,为“小巨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
八、进一步放开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领域和放宽准入条件
(二十五)简化新办企业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在设立企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5日内完成注册。
(二十六)放开中小企业准入领域。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涉足。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在这些领域兴办企业。
(二十七)放宽新办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一般原则,降低创业者开办的初始条件。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的,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须追加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金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鼓励有创业能力的人力资源、有创业潜力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通畅地进入市场。人力资本(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的创业者,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限制。
(二十八)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省、市州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十九)降低新办企业成本费用。对在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缴,应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精神执行。需要省、市州自定收费标准的按成本收费,有收费幅度限制的按最低限收费。
(三十)要推行“一卡一码”制度。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逐步将企业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和海关、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
九、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开发中心或开发机构,增加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对不具备独立开发能力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厂校挂钩、产学研联合开发。
(三十二)增加中小企业科技资金投入。全省现有的创新基金从2001年开始,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的科技水平及经济效益预期排序,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用于中小企业。
(三十三)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入主战场。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与企业共同组建公司制科技型企业,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鼓励厂校挂钩,产学研联合开发。
(三十四)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十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任职,其报酬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受其他因素限制。对领办或在企业任职的科技人员,3年内保留身份,并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科技人员开发应用型科技产品,把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鼓励个人以科研成果、专利、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获取合法收益。
(三十六)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七)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风险投资者共同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各级财政要适当给予风险投资公司以支持,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三十八)兴办科技型企业和开发科技项目的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所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土地出让金外,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暂缓交纳。
十、积级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十九)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四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分期投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缴齐,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省投资公司可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试点,投资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十一、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四十一)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公司。没有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州、县(市、区),要加快筹建步伐。市州要在2001年底之前把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建立起来,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在2001年底之前建立起来。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适当为信用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
(四十二)各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要逐步建立信用评估、风险控制、行业自律及行业协调制度,在防范担保风险的同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企业信用备案制度,通过企业信用备案,测定企业信用等级,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政策及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备案制度的建立,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息、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确定企业的信用度(等级)。
(四十三)要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入股。对信用担保公司交纳的所得税,可实行先征缴,后投入的办法增加担保资金。
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十四)省、市州两级要分别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宗旨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中心要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四十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体制构建上,要采取设立核心服务机构及核心服务机构辖管下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核心服务机构需要重新组建,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服务中心的开办及头两年经费。专业服务机构从功能吻合的现有社会服务机构中调整、改组产生。同时,扶持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中介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要采取总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逐步形成的办法,滚动推进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是筹资融资、技术创新、信用保障、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分体系的建设。要组织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器”,推动中小企业设立和发展。
(四十六)鼓励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可以政策、税费方面给予优惠。
(四十七)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经济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的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经营管理及业务素质。力争5年内对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才进行一次培训。根据企业需要,经济管理院校可深入企业集中进行短期培训或函授培训。各地都要逐步建立经营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四十八)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十三、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四十九)努力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本级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一视同仁。同时,制定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
(五十)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小巨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要取消市州、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项目;取消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政策和有关优惠政策。
(五十一)要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强化对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完善中小企业的市场环境、服务体系、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更快发展。
(五十二)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法规和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每年要由立法和行政执法主体联合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纪事件。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违法违纪事件,追究当事人及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为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参照国家的作法,成立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发展中小企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发展中小企业的具体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全省发展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发展中小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因工作原因没有完成规划指标的要追究责任。考核指标及具体奖励办法,在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
十五、附则
(五十四)本意见适用于按原划型标准划定的中二类以下企业及没有参加划型的资产、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五十五)本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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