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根据《意见》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由副省长朱明国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欣、省经贸厅厅长许晓民、省公安厅厅长王和平担任副组长,彭晓敏(省公安厅副厅长)、李长河(省消防局局长)、李植明(省监察厅副厅长)、徐金龙 (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建飞(省建设厅副厅长)、邢植朝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林方略(省卫生厅副厅长)、张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梁定民(省旅游局副局长)为督查协调小组成员。督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河兼任。省督查协调小组将适时开展一次全省大检查,并于今年9月中下旬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于今年7月10日前将整治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治理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并于今年9月30日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二、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责任
在专项治理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各自的责任。各市、县要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公众聚集场所久拖不改的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不得相互推诿、扯皮,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专项治理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专项治理成果,并对反面典型进行曝光。省专项治理督查协调小组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成效。各级政府要根据《意见》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意见》明令取缔和经责令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不接受处罚或干扰、阻挠执法的,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