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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1]51号
  • 【发布日期】2001-06-26
  • 【生效日期】2001-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黑政发〔2001〕5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全省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地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保护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滥砍滥伐森林和毁坏草原、湿地开荒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全省生态环境,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制止滥砍滥伐森林和毁坏草原、湿地开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示范省、加快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目标出发,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把生态农业作为发展绿色产业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和扩大大森林和草原面积,合理控制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应主要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单产水平来实现。

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示范省的要求出发,科学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实行重点保护,严禁在区内开荒,已开垦的荒地要迅速还林、还草、还湿地。重点资源开发区要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对生态环境良好区也要加强保护,防止生态破坏。

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认真做好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在超采地区扩大开发地下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特别是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已经产生影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土地资源的开发要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用地保护,严禁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用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防治“白色污染”,合理使用化肥,严禁使用低效、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调串、挤占和突破采伐限额。要认真执行凭证采伐森林制度,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充分考虑其环境功能,与用材林等要进行分类管理。严禁开垦草原,加强草场管理,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加快草场的保护和恢复。现有湿地一律停止垦植和采掘。各地要加大湿地及周边过渡区的矿业开发管理力度,要严格采沙、采石、采土及采砂金的审批管理,停止审批泥炭项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实行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河流上游采矿。

四、摸清底数,加强监测,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建立全省生态环境调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生态省建设,在对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生态环境数据库,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要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准确客观地掌握生态环境状况。重要区域、代表性生态系统要设监测站和监测点,开展定期同步监测,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及发展趋势,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力度。特别是要加强重要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矿区地质环境、农村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五、全面清查,综合治理,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制度。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政府制定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下有计划地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地工作,使土地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三江平原低洼易涝不宜再接粮食生产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耕还湿地。农业开发项目不适合用作农业用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恢复原用地性质。对采取欺骗手段开发立项造成对湿地、草地、林地破坏的,应追回已拨资金,并由当地政府负责恢复原用地功能。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线路和施工厂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矿区建设要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对侵占的林地要限期收回,逐步还林。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25°以上的坡耕地,要在 2005年前全部还林;
凡15°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改良恢复沙化、碱化、退化严重的草原,尽快恢复植被。1994年--1998年间开垦的草原,应在3年内退耕还草。对1999年以来违法开垦的草原,要依法严肃查处、立即退耕还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退耕还草的,实行占一补一的办法。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开垦的草原要逐一清查,妥善处理。开垦后已经撂荒的,不得再度复垦。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落实。

六、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对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跟踪报道,震慑犯罪,警示社会。
各级政府领导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继续推行生态环境保护市(县)长和行业目标责任制,把本地、本行业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监管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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