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做好全区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做好全区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现就全区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将夏收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对夏收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完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夏收粮场防火安全责任书》,确保将责任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社会治安专项斗争活动,充分调动乡政府、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治保组织的积极性,把夏收防火工作纳入到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过去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完善农村防火公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针对农村粮场火灾的特点,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今年夏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防火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要在夏收期间结合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各新闻单位,通过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栏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粮场防火常识及安全用电、农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教育和发动群众自觉做好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同时,要有组织地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继续开展消防知识进学校工作。
三、严格执行粮场防火安全规定,认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各地在粮场的设置、电气线路的安装、粮食的收割、拉运、打碾等方面,都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粮场内的电力线路要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并严格火源、电源以及打碾机械设备的管理。新建粮场位置选定后,应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验收。公安派出所验收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未经公安派出所审核验收合格的粮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夏收前,供电、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机电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完善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对用电线路、设备和农机进行检查、更新、维修,以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
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教育农民群众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护场人员,建立粮场巡逻制度,开展防火检查。粮场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工具和器材,银川、吴忠、石嘴山市条件较好的乡镇,要配备手抬机动泵,并保证消防用水,一旦发生火灾,要能即刻投入灭火,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四、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严格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 消防法》和《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公开依法处理,教育群众。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故意放火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确保今年夏收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灭火战备工作,做到发生火灾能及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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